
近几年,全球最大制药企业之一的美国辉瑞公司在我国的维权经历备受人们关注。2001年,辉瑞公司生产的药品万艾可获得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又以“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由宣告辉瑞“万艾可”专利无效,这一结果也就意味着中国企业可以生产万艾可的仿制药。随即,辉瑞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告上法庭。2006年,辉瑞公司一审胜诉。
今年年初,辉瑞公司又状告北京一家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最终同样获得了道歉和赔偿。辉瑞的成功维权路给我国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启示?我国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现状如何?发展方向又会怎样?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王德山副教授。
现状明朗:
宏观良好 微观欠缺
王德山表示,从整体上看,我国企业在维护自主知识产权方面,无论是在意识上还是在实际行动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近年来,我国专利权和商标注册权的申请每年都有几十万件,相比较以前,数量上有了很明显的增加。
然而具体到个案,就会有些欠缺,特别是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和观念尚未完全形成。以假冒商标为例,当企业知道市场上存有假冒其商标进行经营的商家时,有的企业因为担心消费者会因知情而减少对产品的购买而不愿声张;再加上打击效果不尽如人意,所以一些企业对假冒其产品的侵权人不是积极打击,反而尽量掩盖,这种情况在餐饮行业尤为突显,这无疑是对侵权人的纵容。
另外,在实践中,有许多企业有保护意识而缺乏保护知识,在遇其商业机密泄漏或被窃取,受到知识产权侵害时,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保护自己,最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助。
法制完备:
有法可依,执法严格
在谈到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时,王德山指出,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框架和体系已相当完备。只要企业能适时地运用法律武器,法律就能对其权利进行充分的保护。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至今,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以及大量的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为了和国际规则相一致,我国也先后参加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并积极履行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义务。
同时,在知识产权法的执行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相结合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采取不同方式和手段对各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行有何缺失时,王德山表示,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中,只有补偿而没有惩罚性赔偿,导致最后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相比较其损失额来说得不偿失,也不能给侵权人以有力的打击。所以,设置惩罚性赔偿应该成为今后立法的一个方向。
出路清晰:
企业扎实自身,政府提供协助
在谈到企业“怎么办”这个问题时,王德山分析后表示,企业要注重保护自己。保护自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企业应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一方面要珍惜自己的品牌,不断研究和创新,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要严防他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侵犯,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打击侵权行为;其次,企业在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增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因为一旦权利人追究其责任,侵权企业必是自酿苦果,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首先必须拥有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如果自己的产品或商标被他国企业恶意抢注,结果要么是我国企业退出该国市场,要么是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此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将产品和资金投入国外市场的同时,必须事先充分了解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相关情况,最重要的是了解自己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免陷入不必要的官司纠纷。
王德山最后表示,在帮助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政府应当着力于改善当前我国重行政轻司法、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赔偿等做法的现状。转变政府职能,由行政的管理保护向司法维护转变,从宏观上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依据和保障。同时,政府也应该向企业提供信息、知识方面的咨询,提供全面、快捷、便利的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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