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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归零”的尴尬

企业报道  2015-02-10 09:40:08 阅读: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让员工工龄“归零”,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有违《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通过令员工“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轰轰烈烈的“华为员工工龄归零”事件至此总算告一断落,我就在想,如果干这事的主角不是华为,而是某个不知名的小企业,恐怕,全国总工会、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机构是没有精力也没这个动力去理这个茬的。据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以劳动者为本位的法律,甚至向“劳动者一边倒”。但是,正如《圣经》所言:“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有人能正确地运用它。”在当今工会弱势、职代会无权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能否走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怪圈,仍有待观察。

  从《劳动法》开始,到今天的《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如果包括各个地方、部门的实施条例、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可谓汗牛充栋。可是,尽管有些内容年年强调,有些文件年年发,可是,制度运行的形式主义往往使得法律被架空,使得劳动违法成本相当低廉。当《劳动法》一而再被“下有对策”化解,这不仅让立法者尴尬,让民众对制度产生信任危机,更让守法者失去守法的勇气和信心。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企业迫使员工将其工龄“归零”,这就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他告诉我们,光有好的法律还不行,更要有好法律的运行机制。

  有人说,民众似乎很容易相信,只要有一部法律,或者发布一项政策,就可以一劳永逸。“好像自己的利益不是靠自己争取来的,而是靠官员赏给的。”谁才是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主体?答案是我们自己。当前,劳动者权益不断受到企业侵蚀,根本在于工会错位,劳动者缺乏能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在中国,许多从底层走来的工会组织常常被政治和资本的力量联手瓦解,从这个角度出发,固然,劳动者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但他们更需要的是法律允许他们自己保护自己。事实上,只有工会,只有独立自主、从劳动者中来,到劳动者中去的工会,才能真正将《劳动合同法》执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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