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资产运行和经营管理上的困难,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一家“问题企业”便产生了。伴随“问题企业”产生的问题常常是:这家企业是否可能通过改变经营管理方式而继续生存、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企业的资产如何处置,企业的员工如何安置、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实现,等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范健教授。
范健表示,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客观上要求国家提供一种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企业”关联各方利益关系的企业退出制度。于是以《破产法》为代表的企业退出制度诞生了。此外,企业的并购重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的托管、接管、撤销等,也都是问题企业退出市场的途径。其中的托管制度,近年来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较大的关注。作为问题企业的一种退出机制,托管制度已被我国的国有企业、证券公司较为频繁的采用,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也开始尝试采用托管这种退出机制。
范健指出,一项企业托管行为往往涉及三方主体。一是代表国家的行政主体二是被有关机关制定承担托管职责的托管人。三是被托管的问题企业,比如在经营管理上出现障碍的国有企业、严重违规操作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券公司、陷入大宗危机的上市公司等。
范健表示,托管兼具了民事和行政双重性质。首先,在行政主体与被托管的问题企业之间,行政主体作出的托管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在行政主体与承担托管职责的托管人之间,制定托管是一项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托管人是基于行政主体的委托或授权而对问题企业实施托管;再次,在托管人和被托管的问题企业之间,行政机关的托管决定和托管制定使两者之间发生了本属于民事范畴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托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是纯粹的行政关系,也不是纯粹的民事关系,而是兼具行政和民事性质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在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国家对经营活动特殊的干预。
范健指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无法理清企业托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过,如果充分认识到本质上它应该属于一种商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一种商事法律关系,就可以在赏罚理念的框架下创设一种商行为,可以将企业托管界定为在政府干预下的一种特殊商行为。因为现代赏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方式的不断丰富,商行为的种类亦不断创造,相应的法律亦不断诞生。
范健同时指出,不能因为企业托管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就认为这种制度不合理,从而因噎废食,彻底摒弃这种制度,而应当从现代法律发展的规律和趋势中去分析这一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多元化导致了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相互交融。民法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主导,强调的是主体形式平等,无法从社会组织体和谐的角度应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上述矛盾。而行政法以国家为本位,通过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不能站在社会组织体协调的角度来解决上述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作为社会经营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商法,弥补了民法的不足,并借助了行政法的功能,从社会经营组织体多元化协调的角度出发,对市场主体的意志、行为、利益及责任能力进行平衡协调,并最终实现个体利益的公平和协调发展。
范健表示,以这一理念重新审视企业托管制度就可以发现,在一些关乎与重大社会利益的领域中适当地介入公共权力的干预,符合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关乎重大社会利益的问题企业实施托管,正是商主体法定原则之下国家对商主体法律人格予以适度监管的表现。当这些关乎于重大社会利益的企业出现经营管理上的危机,可能导致较大范围的社会公众利益受损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对其实施托管,改变经营层及经营手段,力求解决某些问题,使其较为平稳地调整或退出市场,而不是任其发展到资不抵债的地步而进入破产程序。从这个角度来看,托管制度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调整社会关系的先进理念,值得肯定。
最后,范健为完善我国企业托管制度提出礼法建议,要搞清楚何谓“重大的社会利益”,哪些企业属于关乎重大社会利益的企业,实施企业托管依据何种法律程序、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托管制度的正当性才能真正确立。在市场经济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始终处于辅助性地位,以商法的理念审视托管制度,一定要树立辅助性理念,防止国家干预的“越位”。以商法理念将企业托管视为一种商行为制度。首先,界定企业托管的概念和使用范围;其次,界定托管行为重的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做出托管决定的政府、托管人、被托管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各自法律责任的性质;再次,界定企业托管的构成要件;然后,规范企业托管行为的决定和实施程序;还有,规定企业托管的责任追究方法。在从商法的角度规范企业托管行为时,特别需要注意处理好企业托管作为政府对问题企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与托管经营中当事人,即各类商主体意思自治的关系。处理好执行强制规定的行为与自由意志行为对法律责任构成的差异等等。只有相应法律制度建立了,企业托管才能是一个合法有效的行为,才能真正保障问题企业的托管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