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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挡专利诉讼的大潮

企业报道  2015-01-04 08:53:22 阅读:
核心提示:对处于竞争极其激烈的市场中的公司而言,发明创造是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因此,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

  莫瑞安•潘娜莉拉(Merriann M.Panarella)是威凯平和而德律师事务所波士顿办公室的合伙人。她的业务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和复杂的商业诉讼领域。她曾在涉及各类技术的许多商业秘密和专利侵权案件中代表各种规模的公司进行诉讼。

  对处于竞争极其激烈的市场中的公司而言,发明创造是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因此,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

  各公司一直致力于将其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并且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向法院求助这一途径以达成目的。此外,当一名行业内拥有专利组合并已站住脚的经营者看到其市场份额受到新来者的侵蚀时,其通常会在两个前沿上竞争,即市场和法院。

  专利诉讼并非是在财务方面较羞涩者所能承受的,控制诉讼成本的最佳办法是彻底避开诉讼本身。了解竞争对手的专利能够帮助公司避开竞争对手的专利的权利范围;同时也能帮助公司制定包括能够用来对抗竞争对手的专利的正确的专利组合。

  如果诉讼是不可避免的,则应通过制定反映既定诉讼策略的预算、对案件作出先行评价以便评估风险,并就为协商性和解作出准备的方法对诉讼进行管理。如果双方无法解决争议,则应聘请调解人。调解可以达成审判结果不可能实现的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诉讼策略应以尽早解决作为其目标,以确保其不错过任何机会来回避持续性诉讼和成本。

  防范诉讼

  避免诉讼费用开支的最佳方法就是彻底避免诉讼的发生。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公司中的商业、法律和技术人员应对其主要竞争对手进行持续性考查。这样能使一个专利策略反映公司的市场营销活动、产品计划、技术专业知识以及与法律有关的事情。

  为避免潜在的侵权指控,对可能覆盖公司产品的专利所造成的风险加以评估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专利可能成为问题,应考虑是否有可能改变设计从而降低发生侵权诉讼的风险。同时,应对可能使该专利失效的在先工艺进行检索。将被审查的产品与在先工艺更相近似的设计加以变更可降低发生诉讼或最终责任的风险。

  开发正确的专利组合也可最大限度地降低侵权指控的风险。该正确专利组合应包括哪些专利呢﹖在有可能的范围内,公司应寻求不但能够覆盖其自有产品的专利同时,还应寻求能包括市场中其他公司可能生产的产品的专利。经由市场营销人员和技术人员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宣传品进行定期审查,公司可尽力为可能不会成为技术性突破的创新申请专利。正确的专利组合可以阻止其他公司提起诉讼。并且,如果某一竞争者想要提起诉讼,正确的专利组合可允许一个公司与对方协商交互式许可而不用为其可自行开发的技术支付费用。

  以节省费用的方法解决诉讼

  当公司发现尽管其已尽了最大努力却仍被起诉,它应该试图尽可能地以节省费用的方式解决诉讼与避免专利诉讼的策略是一致的。有超过95%专利案件能够在审理前得以和解,所以最好能够在诉讼中尽早地解决问题。

  为掌握谈判中的优势地位,公司必须示意其愿意进行诉讼。为此,公司首先应聘请经验丰富的诉讼法律顾问。这不但表示公司在必要时将诉讼进行到底的严肃性,同时从长远角度来看也将节约费用。尽管每件案例的情况都是独特的,对于进行过广泛专利诉讼的事务所来说则有可能会碰到以前遇见过的类似问题并且能够运用其扎实的知识基础。

  其次,应与具有必要及合意的法律服务水准的法律顾问一起制定诉讼策略,并要求其提供一项反映选定的策略的明细预算。在诉讼背景下,公司肯定会有控制诉讼成本的一定空间,尽管这一空间经常会取决于对方的法律顾问、法官、诉讼事项的复杂性以及有关金额的大小。

  最后,应坚持将解决问题作为诉讼策略的一部分。为此,公司必须了解其在诉讼中所处地位的力度。其应请求法律顾问制定出被主张的权利要求与被指控的产品之间详细的对比表。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应扮演唱反调的角色并应对正在制定中的不构成侵权的主张进行质疑。对有争议的权利要求,应认真寻找能使专利失效的在先工艺。在一头扎进证据披露之前,对指控和抗辩的力度进行早期评估能够使公司对于尽早取得最有利的和解地位作出决定。

  和解通常能够解决问题,但是如果律师未能成功解决问题也不要放弃。非诉讼争议解决的领域正在迅速扩展。调解是最经常使用的办法。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巨额的证据披露费用之前建议将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的办法。

  为何调解能够在早期阶段解决争议而和解谈判却不能呢﹖当争议一方到达提起诉讼的阶段或已经被起诉时,和解的姿态在各方的头脑中已不复存在。专利持有者希望将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排除出市场之外,而被指控为侵权者则确信该等专利是无效的。此外,在和解谈判中首先表露其真实意图的一方会使对方处于一种战术上的优势。因此,每一方都寻求在牺牲对方利益的情况下争取其在谈判中的最有利地位,而这往往会形成僵局。

  调解人则能够打破这种僵局从而使双方进行对话。调解通常以一次共同参与的调解会作为其开始阶段,在该阶段各方公司的负责人均有机会直接听取另一方的最佳情形。这通常会向双方灌输对争议问题的一些真实性。在此后的单独调解阶段,调解人则会寻求了解双方的真实需求和利益所在。

  以该等信息作为支持,调解人处于一个能促使双方达成创造性解决方案的地位,这种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双方自身或诉讼程序均无法实现的。特别是在专利诉讼中更是如此,因为专利诉讼涉及的争议的复杂性为谈判提供了多种机会,包括交互式许可、已付清费用的许可、不竞争承诺及兼并收购的不同的条件。

  尽管并非每件案例均能达成和解,但大多数的案件则实现了这一目的。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调解专利案件的一位法官认为:“当事人通常非常迫切地想和对方进行面对面讨论,因为双方都想要尽快着手处理经济上的问题。”她相信“越早调解则效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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