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新华网披露,“傍名牌”行为在中国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傍名牌”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傍名牌,俗称模仿著名品牌的做法,常见的像商标名称模仿、技术设计模仿、包装装潢模仿等等。其形式是花样翻新,而危害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程度。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年在名牌与傍名牌之间出现倒置现象,有些名牌产品的年销量相反还不如假名牌火爆,傍名牌的成本很低,而利润却百倍翻滚。
傍名牌之所以有广阔的市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些消费者是完全被蒙蔽,上当受骗;有些低薪消费者就喜欢购买假名牌,满足心理需求。二是在品牌名称上玩起了相近与相似乃至相形的文字游戏。比如,全聚德品牌,改头换面就成了“全居德”,或者叫“金聚德”。这类傍名牌假企业虽然迄今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但其现象在全国的大小城市都能看到,所以,社会破坏程度更大。三是《商标法》过于笼统,导致商标审查、审批乃至注册过程处于一种走程序的过程。
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遏制傍名牌的行为,首先要弄明白主与次。像工商部门查假打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是净化市场的主要力量与硬性标准,但毕竟是在事情发生以后的治理。凡事先人一步方能掌握主动权。控制源头才是根本。比如说像商标注册,如果在注册时就严格控制相近与相似乃至相形文字,就可避免滥竽充数、让消费者很不舒服的傍名牌现象。
已经出台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里,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这样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定,看似头头是道,实际还是空泛的很。人们会问,什么样的字才算相近或者是相似?《意见》里只提到相近和相似,就没有了更具体的说法,那么,即使注册一个相似与相近的商标,审批环节如何判定?这里面可讨价还价的空间太大,所以,商标主管部门本身就没有依据去杜绝傍名牌的行为流进市场。
再像《意见》第四条的第二款,“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这里姑且对“相关公众”不论,仅就“误认和误解”就难为死人。误认和误解到了什么程度才能立案查处?工商部门通过什么途径来准确把握误认和误解的程度?按照我们多年的经验,几个举报电话根本不起作用。而更多的消费者压根就不去检查部门反映问题。
由此可见,目前的国情要求,治理傍名牌,主管部门要多一些主动,少一些懈怠。而治理的前提更要严把商标注册关口。像避免相似与相近的做法,最好是采取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禁止象形文字的类同。比如说,海尔品牌,可以叫“孩儿”,但不能叫“海儿”。“孩儿”与“海尔”,既有文字相形体的区分,又有字义的严格不同。第二种办法是禁止文字的象形与同音的第二次出现,比如说“康师傅”,不能叫“现代康师傅”,或者“康师父”、“康师付”、“康是福”、“康师博”和“康诗赋”。以此界定,既是规避商标杂乱无章的好办法,又能扼止企业仿制性的发展思维,更能锤炼出更多更具特色的商标品牌。
应该引起足够重视的是,长期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只管商标注册,不管治理;而国家工商总局的职能是管理市场,而没有商标的注册权乃至检查权力,属于互不衔接的两个国务院职能部门。但在实际的操作层面,却是互为一体、不可分割的连环程序。那么,按照现有的职能分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批程序上已经暴露出明显的疏漏,因为商标使用很混乱。再像一个人可以抢注若干个商标的做法究竟对不对?更需要认真思考。所以,如何配合?下一步,两个部门需要拿出具体的措施。如果将双重职能归为一个部门更有利,就需要一种发展与和谐的态度,顾全大局,目标是打造一个健康的经济市场,由此,才能从根本上煞煞“傍名牌”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