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人对保险公司要求的“诚信”包含3方面的含义,第一,保险公司设计的保单有没有陷阱、营销者能否如实告知;第二,保险公司能否按照保单的承诺说到做到;第三,如果能够说到做到,保险公司能否简便、快速、主动地兑现。当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也有“诚信”要求:第一,提供真实承保信息;第二,减少道德风险;第三、杜绝骗保与诈骗等,投保人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问题是双方面的:保险公司是否符合投保人的诚信要求以及投保人是否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但就保险双方而言,保险公司处于强势地位,投保人处于弱势地位。投保人的非诚信行为得到的可能是保险公司的拒赔,而保险公司的非诚信行为失去了制约,以致投保人不得不费时、费力、费钱地通过法律等非效率途径寻求解决。显然,诚信问题的主动权掌握在保险公司手里,政府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保护作为弱势方的投保人的权益。
欧美保险业双方共赢的局面是如何产生的?
首先,法律与法庭是绝对偏向并保护弱势方,即投保人的。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保险公司的非诚信行为非常宽松,以至于国外一些知名保险公司的中国分公司竟然在中国市场公开出售陷阱明显的重大疾病等保单,而这样的保单在欧美市场绝对不会现身。
其次,欧美的相关监管机构也是绝对偏向投保人的。他们更关心本地区居民是否得到保险保障,是否真正能够“享受”保险。
第三,欧美保险公司运营成本较低。我国财险公司2007年总保费规模约2000亿元人民币,年度赔付约1000亿元,赔付率仅50%略多,但总体承保还是亏损。如此高的运营成本,消费者怎能满意?消费者的不满自然扩散到对车险的七折令、交强险、交强险的成本分摊,甚至保险公司负责人的年薪等诸多方面。
第四,欧美保险公司不仅有效控制营运成本以开展有限的价格竞争,而且在理赔服务方面力求高效、简便、快速,让消费者真正能体会到保险的安心和快乐,即所谓的“享受”保险。相比,我国的保险公司为了惜赔,使出很多招数,着实让消费者体会到了“买时容易赔时难”,“买时一张脸赔时另一张脸”的“虚伪嘴脸”。
第五,为降低成本、并为客户提供最近最贴身的服务,欧美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保险中介进行市场营销。保险公司做好产品研发、核保、理赔、品牌、投资等,不会到处铺机构增人员抢市场,不会在市场上与中介直接竞争,更不会搅乱市场价格关系。
最后,投保人的故意骗保与恶意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将大大降低骗保和犯罪的动机。我国宽松的法律环境客观上鼓励了骗保和犯罪,骗保与犯罪已开始向集团化、专业化、组织化方向发展,这将成为我国保险业上的一个毒瘤,任其发展将后患无穷。
经过300多年的发展,欧美保险业已经形成相对健康和成熟的市场体系,保险不仅是一个高尚的行业,而且能让从业者和消费者感受到快乐和安心,保险诚信不再是社会担心和困扰的问题。我们还需要学习,相信凭借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和学习创新能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保险从业者、消费者以及全社会一定能共同“享受”保险带来的安心和快乐,让诚信不再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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