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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薪门”事件凸显法律软肋

企业报道  2014-11-13 07:58:26 阅读:

  近年,上海、广东劳动保障部门先后就麦当劳、肯德基涉嫌违规用工事件做出表态,认为“洋快餐”以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使用兼职在校学生,没有违反《劳动法》。对此,劳动法权威专家黎建飞认为,我国对兼职工的法律保护存在空白,导致兼职在校生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劳动保障部门据以认定的依据的是,劳动部1995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据此认为,在校学生勤工助学不属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其工作待遇、工作条件的确定,以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按劳取酬,天经地义。同样高强度的劳动,同样付出辛勤的汗水,只因是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只能拿到比别人低得多的工资,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此不合情理的事实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违法”,凭什么?凭的是我国法律不把大学生的劳动当“劳动”。尽管有关部门对此尚有争议,如全国总工会便认为兼职大学生也属于劳动者,其权益也应当受劳动法律保护。但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用于调整兼职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却是事实,法律在兼职工权益保护规定方面事实上还是一片空白。从这一角度看,“低薪门”事件凸显我国法律的软肋。

  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仅能积累社会经验,也能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一些贫困家庭的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收入甚至成为上学的主要经济来源。国家本应当提倡、引导和保护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积极性。可我国的法律和劳动部门却把他们“拒之门外”,任凭企业侵害他们的劳动权益。一旦发生意外不能进行工伤认定,权益被侵犯了也投诉无门。难道在校大学生就不是我国的公民,他们的权利就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劳动部上述的部门规章出台至今已有12年,其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今,每天在各类企业打工以赚取生活费、学费的大学生成千上万。仅在上海被调查的37家“洋快餐”门店的2450人中,便有勤工助学在校学生1184人。试想全国各种企业有多少兼职学生?如果企业都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协议,以勤工助学之名获得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那么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又何存?有关部门是否应当考虑对兼职劳动关系立法,把兼职学生也纳入劳动法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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