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目前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从1979年的不足1%,提高到三分之一左右。特别是在我国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值已“三分天下”甚至“二分天下”,并逐渐显露出它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以及维护供需平衡、扩大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牞已成为国民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增长点。可以说,民营企业又迎来了一个“发展春天”。
但在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它在壮大的过程中也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如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社会地位仍然较低、市场准入权利不平等、合法权益不时遭受侵犯等。而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没有完全得到法律的平等、有效保护。
时下,民营企业在经过20多年的发展后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其在发展生产力、培植地方财源、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公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创造地区经济繁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也逐渐意识到民营企业的重要作用,已经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如国务院从2005年开始对“限制非公经济”规定开展了大型清理活动,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共审核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160多万件,修改废止6428件,有效清除了民营企业发展道路上的法律阻碍。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以来牞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出发牞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牞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牞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在此大背景下,民营企业如何利用法治建设这个平台,抓住契机,乘势而上,开创发展新局面,不但是近期民营企业的首要问题,更考验着政府有关部门的智慧。
首先,在立法方面。国家要消除目前对公、私财产的区别法律规定,而且要将民营企业与国有、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调同步发展、同等保护,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从而在外部环境上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同时,要根据不同性质企业的具体情况,较大限度地发挥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的作用,减少行政性法规的不合理干涉,并在立法中排除本位主义思想的束缚,使法律体现真正的权利义务对称。
其次,在执法方面。司法机关要切实树立司法权威,在法律实体上,坚决消除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在民营企业之间或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真正做到公正执法、居中裁判。在法律程序上,要通过形成依据法律规定保护合法权益的氛围,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的程序保障,逐渐完善司法程序,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给民营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障。同时,要建立严格而科学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消除行政执法的死角,保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后,在自身法律意识方面。长期以来,民营企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因此,民营企业要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将法律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效武器,充分发挥政协和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的作用,通过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法律服务团队,在自身权益受侵犯时,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前,民营企业已经无可争议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牞表现出了公有经济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但充分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牞而且吸收了大量的城乡就业人员牞减轻了社会的压力。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自身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大环境下,只有也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利益,为其壮大发展保驾护航。只有长此以往,民营企业的“发展春天”才不会停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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