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和改革,我国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劳动争议数量迅速增长,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今年的两会上,劳动关系问题同样是代表、委员关心的问题。许多代表、委员都提出了涉及劳动关系的提案、建议和意见。
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谢遐龄,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陆健健委员建议,加快我国的社会立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必要的保障。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周洪宇,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第四次提交了关于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的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纳入“十一五”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尽快起草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提交讨论研究。
切实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快我国的社会立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必要的保障。在社会保障面很有限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法律全面、切实的保护,这也与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起步较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很少有关。谢遐龄和陆健健委员建议,在劳动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十分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要完善劳动合同法等立法,扩大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的适用面,相应修改《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加快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建设。
落实公民的
劳动平等权、自由权
周洪宇代表认为,就业歧视在所有歧视现象中最为突出。近期由蔡定剑等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中华医学会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52%的乙肝携带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周洪宇说,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也依然严重,如大学生周吉在校时表现十分优异,仅仅因下肢行走时有点跛、说话有些含糊,求职两年被用人单位拒绝了上百次。
另一方面,因歧视导致就业及公务员录用矛盾也相当普遍、激烈,因此引发的就业诉讼急剧增加。近年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劳动纠纷有:外企沃尔玛性别歧视案、外企泰金宝集体辞退22名乙肝携带者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河南女大学生秋子,仅仅因头部比常人偏大,在就业时就被用人单位拒绝,引发“相貌歧视案”。周洪宇表示,户籍歧视、年龄歧视、体型歧视等可谓五花八门。而有关就业歧视导致的诉讼案件或纷争与日俱增。但这类就业歧视在诉讼时,受害者却经常面临维权于法无据的尴尬。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就业与职业歧视立法尚存不足。周洪宇认为,尽管《劳动法》和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对就业与职业平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无适当的配套制度与之共存,客观上难以执行。法律的缺失,致使就业与职业歧视愈演愈烈,其案例俯拾即是。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促进就业法,虽然对反就业歧视有所体现,但它毕竟不是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缺乏针对性、独立性、系统性。周洪宇强调,促进就业与反就业歧视并不是一回事,制定了促进就业法与再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不矛盾,两者是部分交叉、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国际上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以专门的法律约束和消除就业歧视现象,是通行的做法。例如,美国目前有《雇用年龄歧视法》、《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惩治年龄、残障、国籍、种族、信仰、性别等方面的就业歧视行为;英国贸工部2006年3月初向议会提交了“2006年就业平等(年龄)条例”,该条例涵盖了就业与职业培训领域,禁止直接或间接的非法年龄歧视;我国香港地区1995年成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监管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问题。
周洪宇说,建议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是切实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平等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其地位属于社会类基本法律,应与《劳动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等对应与配套;对受害者给予充分的司法救济,最大限度地避免私力救济。与此相适应,放宽司法诉讼的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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