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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汁原味”的标记保护

企业报道  2014-10-04 20:17:43 阅读:

  近年,我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大多注重于认牌选购。这表明,“名牌意识”已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商品的原产地标记却常常被忽略,不少消费者因此而吃亏上当。有的厂商在原产地问题上含糊其词,有意无意地将其淡化。诸如在一些商场的家电柜台,日本名牌彩电冰箱等往往注明是“进口”或“日本”字样,实际上很可能是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或国内生产、组装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跨国投资、企业联营、商标转让、定牌生产越来越多,有一些商品(尤其是名牌)往往并不全是总厂或总公司生产,却可能是几千里之外的分厂或分公司生产的。而生产、经营者却经常不标注原产地,甚至假冒原产地。有的无中文标识,用外文标明是美国、日本、德国的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规范市场秩序。

  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同一种类但商标不同的商品,由于原产地的差异,其实际价值并不相同。有的是因为该地的自然资源、地理环境适合该产品的生产,如新疆的哈密瓜、西湖的龙井茶、青岛的啤酒等。有的是因为该地有悠久的传统工艺或某种产品生产规模大,如贵州的茅台、山西的陈醋、金华的火腿等。有的则是某产品首创地或企业总厂、公司总部所在地,消费者对其信赖程度高于分厂或分公司产品。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上海制造”闻名遐迩,就是因为老百姓对上海工业产品的信赖。不同产地的产品知名度不同;原装和组装产品在质量上也可能有悬殊。而且,由于劳动力价值、原材料、运输条件的差异,价格往往也不同。

  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记,原产地标记则是区别产地的标记,二者均属知识产权,但又有区别。商标可以依法买卖、转让、许可使用,但原产地标记则不行。商标一经注册,即归注册者所有,但原产地标记则不能为某一特定厂家注册或独占,该地域范围内生产者均有权使用,具有有限的排他性。《商标法》之所以规定县级以上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历史上沿革下来的除外),就是出于对原产地标记的保护。

  我国目前专门规定产地标记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加强对原产地标记的保护管理。因为原产地标记一旦被侵权,受害者往往是众多厂家,单个企业往往无力或不愿请求司法保护。工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打击假冒原产地标记行为,取缔无产地标记的商品,对无中文产地标记的商品严禁销售。而作为消费者,则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认清产地再掏腰包。尤其是购买“原装进口”商品时,应索要正式发票,一旦发现有欺诈行为,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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