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兖矿集团三十七处下发《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9月17日执行,将进一步规范承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完善竣工验收及移交机制,确保承建项目及时顺利交付业主使用。
今年以来,三十七处许多在建项目工程陆续完工,工程收尾和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进入到一个集中期和高峰期。然而由于部分客观、实际原因,与工程建设前期、中期管理比较起来,在工程收尾和验收移交管理过程中还存在滞后和不足之处。
三十七处处长孟磊坦言:“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目前因部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工作的不及时,给工程结算、回款带来了很大困难,在这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章立制。”而办法的及时出台,将使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管理方面从此“有章可依”。
办法明确了分管领导、职能部室、基层生产单位项目公司(项目部)三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工程建设要求和法律法规对各自职责进行严格划分,重点突出是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工程质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办法认真梳理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内容流程,对各个阶段的工作都进行了具体安排和规定。明确项目公司(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合同工期要求及实际开工时间,编制竣工验收、移交计划,明确单位工程完工时间及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时间,报处工程管理部审核通过后执行。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工程完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经理、经营经理负责负责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工程管理部接到项目公司(项目部)工程预验收报告后,根据工程项目的重要程度和性质,组织处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预验收,并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修补措施意见,由项目公司(项目部)组织完成,经复查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公司(项目部)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办法规定对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工期延误,竣工验收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时,项目公司(项目部)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办理工期索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报工程管理部备案,工程管理部核准后,给予调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对未能提供工期顺延证明资料的,按原竣工验收计划考核。因处自身资金、材料供应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竣工验收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时,项目公司应及时向处工程管理部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处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顺延工期,并调整竣工验收计划。
为确保办法得到贯彻落实,该单位坚持真实性、时间性、可操作性原则,提前工作部署,加大自检力度,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以便建设工程及时顺利完成交接。在处罚力度方面,对于因组织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档案工作不重视以及竣工验收不及时等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的,具体到人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办法的有效运行,也将很大程度上提升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管控能力。(特约报道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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