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自备电厂的企业也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这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的。
为什么要强调对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从电网购电的企业与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不平等的。一是企业从电网购电的电价中包括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没有承担这部分费用。这也是部分应当淘汰的企业没有及时淘汰的原因之一。二是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虽然大部分情况下由自备电厂供电,但在检修或出现事故时,仍需要公用电网供电。所以公用电网要为企业自备电厂考虑备用容量,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并未支付这部分成本。三是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从公用电网购电要执行差别电价,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则可以逃避差别电价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自备电厂大多规模小、能耗高、环保设施不完善,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因此,不应当鼓励自备电厂的发展。在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必须对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使从电网购电的企业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同等情况下公平竞争。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一是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要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加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地方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二是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对上述收费,各级政府不得随意减免。
据了解,为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6月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差别电价政策,主要是针对部分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并且这些行业中存在着大量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设备落后企业的情况制定的。两年多的实践证明,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抑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的势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还表示,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后,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的允许和鼓励类企业仍然执行正常电价,不会增加支出,相对于限制类、淘汰类企业而言,其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可以达到鼓励先进的目的。对限制类企业用电加价标准不高,主要是引导其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避免出现新一轮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对企业经营影响不大。限制类企业通过技术更新改造进入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行列后,将取消对其的用电加价。淘汰类企业由于加价幅度大、加价标准高,将受到较大影响。预计3年内每年将增加成本5%—6%,这些企业大部分将退出市场。由于高耗能产品供大于求,部分产品退出市场后,不会影响产品的正常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