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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并非安全事故的有效整治

企业报道  2014-09-17 09:18:55 阅读:

  新华社近年受权播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条例,若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新闻来源:4月20日新华网)

  这几年,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有些矿难动辄上百人地死,既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使得一些家庭蒙难。

  的确,每每发生重大事故后,社会各界触目惊心。然而,如何探究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源才是解决之道。当下一些地方之所以发生重大事故,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尤其是矿山腐败可谓是矿难发生的“元凶”,是多种负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罚款对于一些企业来讲简直就是“小菜一碟”,况且,罚款往往由企业“买单”,个人掏腰包的很少。

  如何应对重大恶性事故的困局?笔者以为,首先应该优化法制环境。当前一些地方之所以“乱象丛生”,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就是与这些地方的法制环境有关。有些地方虽然有不少的规章制度,可是很多都流于形式,要么是喊在嘴上,或者是贴在墙上的口号,根本没有落实到实处。有些所谓的检查也往往是“走马观花”;有的企业设备老化,明显地存在着事故隐患,可一些企业领导人根本不当回事,只顾考虑利润,从不将安全生产放在心上;有的企业改制后承包给了个人,承包者只顾赚钱,有的则用金钱去“摆平”各级安监部门,处在这样的语境下,焉能不发生事故?

  其次,应该形成一种敬畏生命的意识。人是自然界中最宝贵的一种资源,可是在一些企业领导人脑海里,“敬畏生命”的意识却十分淡薄。作为一个企业领导人,如果他没有尊重他人基本生命的意识,他就不会释放出自己的“人性之辉”,像关心自己的亲人一样去关心别人。

  再次,我们的问责手段应该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明确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领导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罚款对一些企业领导人来讲根本形不成震慑力,而追究刑事责任则完全可以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试想,一个曾经风风光光的企业领导人一旦判刑入狱,他还敢轻易地拿着职工的生命造次吗?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罚款不是遏制重大恶性事故的利器,事实上我们的“罚款措施”一直不少,但事故还是屡屡发生。由此可见,罚款并不是包治恶性事故的良药,即便把一个企业罚得倾家荡产,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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