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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维权主体”

企业报道  2014-09-03 07:18:58 阅读:

  针对近年公益诉讼欠缺带来的问题,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完善消费者维权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渠道。

  一直以来,在一些涉及到垄断行为、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为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普通公民要想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为自己找回公道,往往较为困难。其中原因并不难理解,毕竟,在这样的案件中,原告往往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在人力、财力、信息资源等方面,显然无法与那些企业集团或行政机关相比,要想取得诉讼的胜利,必然要面对现实的种种困境。

  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关系有明确的界定,要求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时,才能具备原告资格。这样,一些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却可能因为出现无特定受害人而逃脱法律的惩罚。

  本来,法律是调节和平衡社会利益的最有效武器。种种尴尬诉讼困境,说明当前法律上还未为相对弱势的当事人提供足够的支持。也就是说,当前迫切需要“公益诉讼”广泛的走进生活。

  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支持公益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是,现实生活中,检察机关自觉践行公益诉讼的行为太少了,根本不能满足当前公民对公益诉讼的需要。那么如何才能将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实践推向更深的层面呢?当前只有给通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权利,才能使检察机关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中具有当事人资格,让检察机关成为公共利益的一个实在主体。这样,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就可以以原告的身份为公共利益讨回公道。

  而根据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这样,就使得公益诉讼有了维权主体,能够极大地解决当前公益诉讼的尴尬境况,必然产生良性的社会效果。

  现在生活中种种不公正的公益诉讼现象说明,检察机关应该成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者。而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也明确规定检察官在维护公共利益诉讼中的当事人资格。所以,检察院有望可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一个利好消息,将极大的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有利于为弱者撑腰,使公益诉讼摆脱过去那种原告与被告力量严重不对称的现实,让法律真正“硬起来”,更合理的调节社会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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