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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公司法》修订

企业报道  2014-08-26 08:54:47 阅读:
核心提示:公司重整又称公司重生、破产保护、司法康复,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濒临破产的公司进行事务调整、安排,使其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一种破产预防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公司的组织形式上只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形态单一,无法满足投资者多种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的需求,而且公司设立都采取核准设立原则,条件苛刻,审批复杂,不仅加大了设立成本,而且使公司无法及时进入市场,妨碍了公平竞争。对公司投资经营等活动的过多限制也制约了企业发展。

  专家学者在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这方面的修改时认为,此举对推动我国企业建立现代公司制度,提高我国企业综合竞争力有巨大帮助。

  给困境企业留活路

  如何引入“公司重整制度”,给一时陷入困境的企业留条活路也是众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订《公司法》的重要建议之一。

  公司重整又称公司重生、破产保护、司法康复,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濒临破产的公司进行事务调整、安排,使其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一种破产预防法律制度。近年来,由于债权人、股东和公司自身对公司前景的预期往往存在分歧,彼此之间都不愿意做适当的妥协来使公司摆脱困境,又没有一种合适的法律制度强制他们互相让步,这些公司不得不在退市或破产的边缘徘徊,欲生不能、欲死不忍。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增加公司重整内容的建议得到了《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的高度重视,并会在相关法律的修改或制定中得到体现。

  <背 景>《公司法》的前世今生

  现行《公司法》诞生于1993年12月29日——当时中国刚刚开始实行公司制,中国经济刚刚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其中心环节是国企改革。国企改革经过对承包制不成功的尝试之后,1992年推行股份制成为共识。当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了关于股份制企业的全套政策法规,其中两个“规范意见”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作了详尽规定,实际上是后来出台的《公司法》的雏形。

  1993年11月,中央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此后,全国掀起了公司化热潮。一个月后,《公司法》通过,这在当时出乎许多人的意料。

  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中国市场中行政主导的因素大约占70%,10年来的市场化进程使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市场的力量开始占有主导位置。其间,《公司法》的不合时宜之处渐次显现,直至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现实中出现了大量《公司法》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其中上世纪90年代初诞生的中国证券市场受害尤深。没有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没有代表诉讼、集体诉讼的规定,股东不能诉讼请求解散公司……一系列治理制度的缺失,导致众多涉及股东、公司、经营者之间纠纷的案件,法官找不到受理或判案的依据。

  修订《公司法》,成为全社会的声音。修订过程中,起草小组对数百位代表要求修订《公司法》的议案逐件进行梳理;以正式方式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形成立法建议书——中注协秘书长对外表示,这是该协会首次以行业名义参与国家重要法律的制定;修订草案形成后,分送提出有关建议的601位全国人大代表、13位全国政协委员,直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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