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许昌男子苏某,欲对女青年王某实施*,遭到反抗,期间王某跳车受伤,苏某不顾其伤情,先后强行将其带到树林和宾馆对其蹂躏,王某后因伤势过重死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现已刑满释放。近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审理案件后,以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6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苏某以给被害人王某介绍男朋友为名,将被害人王某从单位的住处约出,先后带其到市工人文化宫唱歌、新兴路半截河桥头吃饭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以送王某回单位住处为名,将王某带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偏僻处欲行奸淫,被害人王某察觉后经两次制止无效后,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农路段强行从苏某驾驶的摩托车上跳下,造成头部严重损伤。之后,被告人苏某又相继将神志不清的王某带到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泥河西边的树林和许昌市碾中街旅社进行蹂躏。
次日早晨7时许,苏某离开旅店,并对店主谎称王某酒醉未醒,不让打扰。后被害人王某因摔伤导致其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脑挫伤严重引起颅内压增高压迫生命中枢导致呼吸循环衰竭,于2006年7日6日上午9时许死亡。
2007年4月1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7)许魏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某饭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判决下达后,受害人家属不服(2007)许魏刑初字第117号判决,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苏某提出抗诉。
经查,被告人苏某,因犯抢劫罪194年5月13日,被临颍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8月10日假释出狱。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06年7月 1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06年7月20日被原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罪2007年4月1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许昌市检察院复查认为,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罪中止,且认为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据了解,目前该案件的被告人苏某已经被重新收监,并将于近期重新开庭审理。(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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