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企业信贷业务具有贷款金额小、客户分散、用还款较为频繁、时间性强、效率要求高、一般以短期融资为主、涉及的行业面较为广泛等特点,当前许多银行的信贷审批流程,在授信审核中注重不动产的抵押或担保,在很大程度上已难以适应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这种特点。如何实事求是地揭示中小企业的授信风险,在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方式上取得突破,笔者围绕动产担保重点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上谈几点浅见。
目前国内已有不少银行正式推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这项融资服务,已通过的《物权法》在法律上予以了保证。在广东和浙江等地区,商业银行信贷实践中围绕存货、应收账款担保,已经创新了诸如厂商银三方合作担保、供应链融资等一些信贷产品,浙江省一些商业银行已发放的应收账款担保贷款逐年增加,不良率通常低于1%。
一般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应收账款付款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形式上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应收账款信托贷款。指以申请企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信托合同。企业将应收账款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应收账款的收益归银行,同时由银行按质押比例向企业发放贷款。由于这种操作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将应收账款安全隔离为信托财产,与前述应收账款质押相比,提高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而且对融资申请企业来讲,只是会增加一定的融资成本,因此,对银行与企业都会有较大的吸引力。
保理融资方式。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账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账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需要说明的是:保理融资与应收账款质押虽然都是基于应收账款而得到的融资,前者在企业内部账务处理上,直接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会增加或者下降;(但对于有追索保理融资,企业需披露保理融资产生的或有负债)。后者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财务报表上,企业应收账款并未减少,贷款的增加,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则会相应上升。
发展小企业信贷必须要有专业的小企业客户营销管理团队,可以探索试行差别授权管理,对中小企业贷款应实行单独考核,探索建立正向激励考核体系,严格区别信贷人员的工作失误和失职行为,建立问责和勉责制度,不能因为抵质押方式的增加而忽视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占有率等因素的分析,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充分发挥信贷人员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拓展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