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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企业报道  2014-07-28 15:01:37 阅读:

  近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我国经济和投资领域的一件大事。

  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是此次投资体制改革的最大亮点。投资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就是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真正把核准制和备案制落到实处。

  (一)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区别与联系

  1、审批制的延续与变革

  在传统的投资体制下,对于所有的投资项目,不分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改革以后,审批制仍将存在,但审批的对象有了很大变化,只严格局限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我们的测算,今后只有10%左右的项目要继续实行审批制。“放开企业投资,管好政府投资”是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之一,而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则是这一思路的具体体现。我们将按照《决定》的精神,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

  2、实行核准制的关键是要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

  在传统计划经济和投资体制下,政府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时,把主要精力放在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方面。这实际上是把自己放在企业所有者的地位,代替企业进行投资决策。实行核准制,就是要把这些内容全部交给企业自主决策,政府只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核准。政府不再行使企业所有者职能,只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此,实行核准制,最关键的是要转变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理念。

  从具体过程看,核准制和审批制也有很多区别。首先是对象范围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审批制适用于所有投资项目,今后的审批制只局限于政府投资项目,而核准制则针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据估算,约占全部企业投资项目的15%左右。其次是审核的内容有很大不同,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不再过问经济效益等内容。最后是审核的程序大大简化,从以往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开工报告等改变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一项。

  3、正确认识备案制的重要意义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做好备案制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有清醒、正确而又全面的认识。在实行备案制的过程中,既不能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不能放任自流,使备案制流于形式。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而言,备案制将是今后的主要管理方式,但对于应该如何实行备案制,各方的意见分歧较大,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应该事前备案还是事后备案、备案时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核等问题上。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起草了《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目前正在研究修改之中。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这一指导意见,统一有关方面的思想,以切实做好备案制工作。

  我们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时,只应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或者说是一种判断,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除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地区发展规划、环境污染容量、当地资源(包括土地、水源)状况等,制定较为详细的投资准入标准。对于合规的项目,必须予以备案,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而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许多核准内容是难以简单判断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认真的评估和研究,如究竟是否合理开发利用了资源、保障了公共利益等,因此核准时不能简单套用有关规定。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该抓紧做好的几项工作

  1、合理划分核准权限

  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今后许多项目将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能下放。不明确划分核准权限,核准制就不可能得以贯彻实施,因此这项工作十分重要,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做好。

  2、制定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发改委已经起草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但由于这一办法是面向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因此一些规定就比较原则,各地应该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划分核准权限的基础上,按照《决定》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另外,《决定》已经明确,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希望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能够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已经出台备案制办法的,也应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3、做好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国家发改委制定了《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颁布后近期国家发改委关于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批的若干工作意见》,对新旧体制过渡时期如何进行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目前,委有关司局正在抓紧进行项目的清理分类工作。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各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也面临着在配套文件正式出台前如何进行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问题。有些地方一方面已经停止受理企业报来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另一方面又不知道按照新的办法该如何操作。我们已经通过纵向网将有关内容发送给了各省发改委,大家可参照执行,努力做好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衔接工作。

  (三)积极鼓励社会投资

  鼓励社会投资,是此次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内外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决定》中对于如何鼓励社会投资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如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一些垄断性的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等。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精神,在进行核准、备案时对社会资本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社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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