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广受社会关注的“泥人张”纠纷案发生以来,中国企业报就一直予以关注和追踪报道,2007年1月24日,中国企业报曾以《谁是“泥人张”》为题进行过深入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虽认定原告的“泥人张”构成知名彩塑艺术品特有名称,但同时认定被告“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产品亦因多年的使用、宣传而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二者不会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误认,故驳回了原告关于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中等使用“泥人张”字样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仅判令被告“北京泥人张”在其“nirenzhang”域名前附加区别性标识。
两个“泥人张”的历史由来
2005年12月26日,“泥人张”第四代及第五代传人张、张宏岳及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使用“泥人张”作为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并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对“泥人张”名称专有权的侵犯,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用“泥人张”的汉语拼音“nirenzhang”作为自己网站的域名,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泥人张”的专有名称、公开赔礼道歉、注销www.nirenzhang.com域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经济损失、律师费等113.6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张铁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是张明山之曾孙,是“泥人张”第四代传人之一,其先后创作了彩塑《白毛女》组塑、彩塑《火烧望海楼》、彩塑《丝绸之路》等作品。张宏岳是张之子,是“泥人张”第五代传人之一,其先后创作了彩塑《扁鹊》、彩塑《惜春作画》等作品。1995年,张等17位张明山后代传人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等曾因“泥人张”名称专有权的归属等纠纷,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9日终审判决,认定“泥人张”为“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张氏家族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应共同享有“泥人张”这一知名彩塑艺术品特有名称的专有权,并判决张明山后代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有权在其创作的艺术品上使用“泥人张”名称,但必须与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同时使用。被告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刊登了“北京泥人张”始于清末道光年间,至今已有160年的历史,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下属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是制作“北京泥人张”传统仿古泥陶艺术品的专业厂家,厂长张铁成系“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等内容。诉讼中张铁成自述:其曾祖父名叫张延庆,出生于清道光年间。张延庆曾采用特殊的泥土制作手工艺品———高档蛐蛐罐,在当时京城买家中备受欢迎,被尊为“泥人张”,为“北京泥人张”创始人。其父张桂山为“北京泥人张”第三代传人。关于“北京泥人张”的来历最早曾在1979年7月13日的《北京日报》报道:宣武区广内雕塑厂老艺人“泥人张”(张桂山),认真给广内办事处安置工作的知识青年传授泥塑技术。该报道同时配有老艺人正在给年轻人传授技术的照片及一首小诗。1980年7月12日的《中国青年报》也曾以《名师传艺记》为题,报道了“78岁的泥塑老艺人张桂山”在宣武区广内雕塑厂给青年人传授技艺的事迹。1982年11月26日,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注册成立。1994年7月4日,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1987年以来,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及其制作的仿古泥陶产品多次获奖并远销海外。1987年至2003年,报刊、杂志、电视台等媒体对“北京泥人张”多有报道。
在先权利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泥人张”彩塑艺术品具有鲜明的特点,经过张氏家族几代人及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的长期创作积累和宣传,已经成为“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但由于原告泥人张艺术开发公司成立于1997年,晚于1982年成立的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和1994年成立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故其不能以其在后的权利对抗成立在先的被告的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称。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成立之前,在一定范围内已有公众将制作泥人的艺人张桂山(张铁成之父)称为“北京泥人张”,故作为“北京泥人张”张桂山之子的张铁成注册成立两被告企业时,使用“北京泥人张”字样有合理依据,且两企业已分别成立20余年和10余年,其产品远销海外,通过多年的产品销售、广告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影响,多次获得各种奖励、荣誉,连续多年参加广交会,张铁成还被评为工艺美术师、民间工艺大师,显然,“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
“北京泥人张”仿古泥陶制品与“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在产品种类、产品特点、制造工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张、张宏岳在使用“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时,必须与其个人姓名同时使用,以表明其作品或者产品的来源,故相关公众可以将“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与张、张宏岳的“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加以区分,不致产生市场混淆、误认,加之张、张宏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已实际上对二者产品产生了混淆、误认,故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作为其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的部分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域名前需加区域性标志
由于“nirenzhang”是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中的一部分,而注册域名的通常习惯是将易于称呼、易于记忆的文字注册为域名,故依据“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其将“nirenzhang”注册为域名,并不具有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因“北京泥人张”是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中起区别、识别作用的部分,为使其网站域名与知名彩塑艺术品特有名称“泥人张”相区分,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维护正常的互联网络秩序,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理应予以合理避让。故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应在“nirenzhang”网站域名前附加区别标识后,再使用其域名。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