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虽然中央和地方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促进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融资渠道不畅。我国尚无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加之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权力上收,以中小企业为放贷对象的基层银行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后,逐级下达“存贷比例”,使本来就少的贷款数量更为可怜,贷款供应缺口加大。二是税费负担较重。近年出台的政策多是按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设计操作的,对大企业优待多,对中小企业考虑少;对公有制企业优待多,对非公有制企业考虑少,政策适用不公平。三是行政管理过多。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仍沿用对国有大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手段,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一)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应该转变观念,调整信贷政策导向,确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思路。中央政府应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信贷部的作用,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城市商业银行要切实办成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主体银行。积极扶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容易贴近中小企业,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比较灵活的金融服务,具有大型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点。充分利用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点,通过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政府优惠贷款等方式,调动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放款的积极性,提高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机会,发挥中小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优势以及相应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在适当时候推出中小企业板,更多地选择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上市。选择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进行企业法人间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拓宽中小企业筹资渠道。
(二)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目前,市县许多中小企业都是自筹资金建立起来的,其自身筹资能力弱,资信状况差,信用等级低,直接从银行贷款比较难,成立担保公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首先是采取政府列支一点、企业筹资一点等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建立混合所有制的担保股份公司。担保公司可以包括国有股集体股、个体或私营股以及公民个人股。这样的担保公司既可以最大限度的为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服务,又可以通过现代产权制度来构建。这样,政府对企业的直接拨款、解困、贴息、救济等资金转化为对担保基金的资本注入,然后通过担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选择抵押品不足但有前途的企业,或者是能够正常经营但暂有困难的企业,重点支持解决就业、技术进步和开拓市场的企业或项目。在这项工作中,尤其是要处理好二大关系:第一,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信用担保机构不搞全额担保,仅为贷款的70%—80%提供担保,银行承担20%—30%的风险;将银行的授信审查与信用担保的风险审查在双方独立审核的基础上相结合,以避免一些地方担保机构因与银行平时不相互联系,缺乏理解和信任,而出现指责和埋怨,从而阻碍担保基金业务的健康发展。第二,担保基金要加强与银行及财政的良性互动关系。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成立再担保机构,对众多直接担保机构进行风险整合,直接担保机构以本地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再担保机构以本地区直接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并对其进行业务辅导与监督,促进银行和金融与担保机构的密切合作,真正实行比例管理。
(三)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减免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今后,应对有关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体现企业公平税赋、平等竞争的原则,废止现在的一些以所有制和企业属地界定的做法。针对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带来的各种问题,税收政策仍应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政策取向。具体体现在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待遇,这样能够维护经济上的平等,保证效率优先原则的实现。可以考虑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扩大这一政策的受益面,也可考虑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试行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的政策。对新成立的专门从事中小企业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的单位,凡能据实核算上述服务收入的,给予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鼓励现有的停产半停产中小企业恢复生产,吸纳原企业下岗职工重新上岗。凡是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大企业技术改造配套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贷款由财政贴息的扶持;为鼓励各界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凡以国产设备出资或采购国产设备的,其所购设备的进项增值税,可在投资企业销售税中抵扣,其投资额可按30%—40%的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