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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破产的中国之法

企业报道  2014-07-25 09:11:28 阅读:

  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教授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经过审议修改之后,这部法律草案有望获得通过。

  李曙光说,此次新《企业破产法》中跨境破产的规定就是对大量国际资本和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以及大量中国企业走向海外之后如何处理涉外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个法律回应,也是该条款应运而生的原因。

  关于跨境破产适用的对象,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它主要涉及在中国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企业,包括将来在中国上市的外国公司,既涉及在中国破产但在国外有财产的企业,也包括在我国有财产关联但在境外破产的企业,包括我国在海外上市公司的破产。

  它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核心:我国法院做出的关于企业破产程序的裁定能不能对外国的财产产生效力?外国法院裁定判决能不能对中国的财产产生效力?对于前一个问题,现在一些西方国家的破产法都较为开放,只要符合其程序规则,即可承认他国法院裁定的效力,当然,这其中还有复杂的受理程序。而对于后一个问题,我国新法规定只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三个限定条件下,加上两个国家签署了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司法条约,或是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我国法院就可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破产裁定。

  李曙光说,新《企业破产法》的颁布,使跨境破产从过去的空白转向有法可依状态,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就是增加了一个稳定的“预期”。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与欧美国家签署破产司法协议。按照国际惯例,有关案例发生后,可以逐步推动缔结相关的司法协助协议。只有在不断的案例实践中,才能真正推动跨境破产制度的完善。

  李曙光说中国的市场经济是逐步成熟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决定了跨境破产的具体实施也是一个需要逐步完善的过程,我认为今后相关部门需要在几个方面努力:第一,就是要建立一套清晰的、可操作的跨境破产程序,新《企业破产法》关于跨境破产的相关规定仅仅是一个纲领性的条款,还需要逐步完善跨境破产的相关程序。第二,需要尽快制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或司法部门受理跨境破产案件与任命跨境破产管理人的实施细则。第三,就是要对中国的司法审判机制做出微调,建立独立权威专门的破产法院,使其在跨境破产案件受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第四,要在跨境破产的国际合作方面加快步伐,通过具体案例,签订有关跨境破产的司法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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