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地实施国有资产的监管,国家已经出台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各级监管部门都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针对如何通过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的自主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来制定的。而对于企业关闭或国有资本完全退出后所剩余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是很少涉及到的。那么,如何对关闭企业或国有资本退出后所留下“壳”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科学的托管呢?这里作具体的浅析。
托管工作的意义
——托管是国有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通道。这些企业一旦退出市场,必然导致大量的职工失业、原有的资产闲置甚至还有成千上万的债权债务需要清理。如果处理不好,必然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和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而成立一个强有力的工作部门,对所遗留的事宜进行处理,发挥其从企业关闭到消亡的过渡作用,是国有企业退出市场的迫切需求和安全通道,也是关闭企业的必由之路。
——托管是防止国有剩余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扶持和政策的倾斜,使这些企业都有一定的规模和相当数量的资产。进入市场经济后,虽然这些资产有的因经济纠纷被抵押或查封,但剩余资产的总量也不少。如果企业关闭后不能对这些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流失。
——托管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国有企业沉重的债务包袱,富裕人员、离退休人员包袱和企业办社会的包袱并不能因为改革或关闭就能一次性卸掉,还需要一个很长时间的消化过程。如果只注重强调国企改革的重要性,而不注意改革善后问题处理的紧迫性,企业改革是不会成功的。而成立一支在企业改革或关闭后对企业的人员、资产进行有效托管的精干队伍,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强大后盾,是消除职工企业改革或关闭后顾之忧的重要保证。
——托管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方式。在国有企业中,国家是惟一债权人,在几十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已形成了大量的债权。这些债权虽然有的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很难得到保障,但有相当一部分,只要工作措施得当是能够追回的。企业关闭后,如果没有专门的组织和人员进行清理,势必会形成无诉之债,必然会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成立托管组织,把清理债权、债务任务作为其主要职能之一,把国家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切实有效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方式。
托管的对象
国有关闭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形成的“壳”企业。
托管的内容和任务
托管的内容:企业剩余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企业分流安置职工遗留的人事、劳动、工资等事宜;企业的债权、债务;人事、行政、财务等各种档案等其它有关事项。
托管的任务:管理托管企业的房地产,清理库存商品和债权、债务,通过盘活变现获取收益,保证所托管企业的人、财、物安全;负责托管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生活待遇的落实,做好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稳定;为促进托管企业的消亡,积极创造条件,及时调整托管企业结构,办理注销登记,妥善保存交接相关的档案资料;负责托管企业的资金、财产的调剂使用及财务的收支管理;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服务、运营;负责托管企业遗留的司法纠纷。
托管机构、企业和人员
托管机构以成立两级托管机构较为适宜。即:成立托管中心对企业的托管人员统一安排,收支统一负责,资产统一处置;成立托管办公室或托管组,对托管中心负责,具体处理本行业或本企业托管的具体事务。
托管人员一般应为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正派,敬业爱岗,熟悉企业情况,懂财务、劳动人事、资产运作、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他们代表国家管理财产,应纳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序列,以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全身心地投入托管工作。
被列入托管企业的条件是职工正常的分流安置工作已经结束;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已经安置完毕;企业的生产经营已经停止;资产关系比较明确,账目基本清楚,债权、债务比较清晰,具备企业的基本框架。
托管的方式
由于托管工作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还没有一套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加上托管的企业较多且情况各异,为了避免少走或不走弯路,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隶属关系、管理方法和考核模式上采取如下几种托管方式。
首先在隶属关系上,采取直接托管和间接托管相结合。对职工分流安置已经结束的关闭企业由托管中心对其直接领导,将企业的人、资产和债权、债务直接进行托管;对尚未全部完成分流安置职工任务的关闭企业由托管中心委托相关的部门或企业进行托管,对企业的人、资产和债权、债务,由受委托的部门或企业进行托管。
其次在管理方法上,采取直接管理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对托管中心直接托管的企业,在管理方式上实行一统到底,由托管中心对企业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和各种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在资金的运用上,由托管中心设立统一的账户,实行统收统支;对那些尚不具备托管条件的企业,由托管中心先对企业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登记,在摸透企业的真实情况下,由托管中心制定托管目标,交由委托部门或企业完成,托管中心实行监督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再由托管中心直接管理。
三是在考核模式上,采取直接考核和督察考核相结合。对由托管中心直接托管的企业,由托管中心根据托管目标,直接对托管人员进行考核,实行统一奖惩。对间接托管的企业,由托管中心按照托管人员的条件,确定出托管人员,并制定出工作责任目标,受委托的托管人员要接受托管中心定期的检查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由托管中心委托受委托的组织对托管范围内的托管人员进行奖惩。
托管中应把握的原则
对改制重组后的“壳”企业和关闭企业进行托管,没有一套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在实际工作中,必然会给托管工作带来难以想象的困难。在托管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托管工作中,不要搞“一阵风”、“一刀切”,千篇一律,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展开,逐步形成一套“人员上无包袱、资产上求保障、资金上不流失”的托管思路。
——接清并步的原则。由于关闭和资产重组后剩余的“壳”企业较多,而这些企业非常容易形成管理“死角”,极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在托管工作中,可以采取边接边清的原则,对条件已经成熟的企业由托管组织直接进行接管,对那些条件尚不成熟的企业在托管组织的监督下,对企业的资产先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由托管组织进行定期检查,以避免这些资产的流失。
——不断创新的原则。对关闭企业和资产重组后的“壳”企业进行托管是一门新型的管理学科,完全套用以前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不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方式在很多方面也不适用。这就需要在工作的实践中去探讨创新。目前,要在如何建立精干高效的组织机构和托管人才、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资产保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方面去积极地创新,以便使托管工作更加贴近行业的实际、更加贴近企业的实际、更加贴近职工的实际,做到托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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