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7条更是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这样的规则看起来很明确很硬,但仔细一想,人们就会发现它的“硬伤”———虽然该法规定用工要订立劳动合同,可是法律没规定不订立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换句话说,16条的规定等于一句废话。
综合此前各家媒体的报道可以发现,几年前的山西“黑窑奴”事件最重要的制度漏洞之一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奴役和被奴役的关系,在这两者之间,何谈平等自愿的劳动合同?可以想象,如果劳工和窑主之间有劳动合同,至少有劳动执法检查的基础和依据。可这一切都没有,这就成就了黑心窑主奴役劳工的基础。
就国务院这次确定的全国大检查行动前景来看,如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没有任何合同,用人者可以随时赶走人,从容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即便被发现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执法者也无法处罚,因为法律压根就没规定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事实上,《劳动法》长期以来的重要弊端,就是很多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那种自说自话式的条款,无法为劳动者带来真正的保障。也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漏洞,非法用工者才有恃无恐,以无合同方式随意驱使和奴役劳工。所幸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我们衷心希望,这部未来的法律能够在文本上多一些实际的内容,少一些废话、套话。惟其如此,劳动者才有真正的权益保障,劳动秩序才会真正走上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