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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国零供关系中取经

企业报道  2014-07-14 09:14:53 阅读:

  法国商业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零售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1986年颁布《价格与竞争自由法》,1996年颁布《加朗法》,2001年颁布《新经济调整法》,2005年8月颁布《加朗法修正案》(又称《居泰法》),实施期限是2006、2007年两年)。这些法律主要规范零售企业销售行为、零售商和供应商关系两类经济行为,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供应商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二是对商业设施设立进行审批管理的法律。1973年颁布了《商业和手工业法》(又称《鲁瓦耶法》),1996年由时任商业部长的拉法兰主持进行了重大修改,称《拉法兰法》。这部法律主要规范商业网点的设立、变更和营业时间,目的是使商业网点均衡发展,保护中小商业企业的权益。

  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关系虽然是合同关系,但鉴于大型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力量对比不平衡,大型零售商有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破坏公共经济秩序,因此法国政府认为有必要积极介入,通过立法进行调控和管理。

  交易必须要有发票。这既是《经济法》和《税法》的要求,也是卫生安全和可追溯的要求,同时也便于执法机关检查。不遵守此规定将追究刑事责任。发票是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单据,不是结算凭证。供货商在提交货物后即使还没有收到货款也必须立即开具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商品品名、型号、颜色、数量、单价、折扣和付款期等,否则处以罚款。

  货款外优惠。上世纪90年代末,为解决资金需求,大型零售商纷纷向供货商索要货款外优惠,最高可达货款的60%,平均为32%。供货商虽然非常不满,但为了维持交易关系,不敢去打官司。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2001年法国颁布了《新经济调整法》,其核心是规定零售商不能收取不提供相应服务的优惠,否则可由国家向商业法庭起诉。具体的做法是由主管经济的部长代表供货商到商业法庭向零售商提起诉讼,指控其做法扰乱经济秩序。如果商业法庭认定指控成立,可要求零售商停止该行为、退还供货商款项并可进行民事罚款。目前已审结的案子有10多个,另有约30个正在进行审理中。

  当然,如果零售商提供了促销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则是合理的。对此,法律没有禁止,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新经济调整法》规定,供货商向零售商支付货款外款项必须签订合同。

  付款期要求。为限制大型零售商滥用付款期、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法国法律对付款期作了严格规定:发票必须要注明付款期;食品类商品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期的,则一律视为30天。零售商如果迟延支付货款,除须向供应商缴纳滞纳金外,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实际上,法国零售商的付款期一般为90天。

  禁止突然中止供货关系。法国零售业高度集中,供应商对大型零售商高度依赖,因此,法律规定零售商不能随意解除与供货商的关系。解除合同要预先通知生产商,给生产商足够的时间调整生产。供应商实力不同,所需要的预先通知期也不同。如生产商生产的是零售商定制的产品,就需要很长的预先通知期。

  其他规范性要求。主要有:一是法律规定供应商要向零售商通告产品总体销售条件(包括单价、折扣、付款方式等)。总体销售条件不能谈判(也就是说,价格由供应商确定)。零售商须于每年2月15日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大型零售商认为这一规定加强了供应商定价的权利,是不合理的。但实际上是对供应商的约束,供应商不能区别对待不同的零售商。这一规定并未妨碍竞争,因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确定的总体销售条件不同,零售商有足够的选择空间。二是禁止零售商在未经供应商查实证明前,以供应商不遵守送货期限或产品不符为由拒绝收货、退货或要求赔偿。三是要求零售商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供应商通告前一年所提供服务的酬劳总额。四是发生纠纷后,由零售商承担取证义务。这些规定加大了对供应商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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