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近年来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通过立法保障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决策管理,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合法权益。
该《条例》共19条,它明确了职工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和选举的民主程序及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监督、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有关条例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决策依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除因《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各级工会组织的主要工作之一。据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各级工会适应形势需要,进一步巩固、规范和深化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加强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公司制企业实行职代会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组织方式、管理模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形式,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形成出资者、经营者与职工群众“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共谋发展、同享成果”的共赢局面。
作为国内第一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法规,《条例》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明确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法律权利,有助于他们代表广大职工参与公司的管理和民主决策。《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全国基层工会所在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制度的43.2万个,覆盖职工8263.8万人;实行厂务公开的36.4万个,覆盖职工7503.6万人,比上年增加442.4万人。全国基层工会所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2.9万个;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的2.6万人;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2.4万个;工会主席进入监事会的2.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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