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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监系统的禁行条例

企业报道  2014-06-17 09:40:03 阅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对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车辆的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不得接受监察对象的赞助和馈赠。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明确规定,业务用房建设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防止奢侈浪费的方针;不得向监察对象借款,不得接受监察对象的任何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建筑面积原则上按55平方米/人控制。

  《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制止追求高档、盲目攀比的倾向;分局负责人不配备专车;原则上必须使用国产车,配备轿车排气量控制在2.0升以下,越野车价格(含购置税费)控制在25万元/辆以内。

  《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不得超标准配备或擅自调换车辆,严禁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饰;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下属单位特别是监察对象调换、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车辆;不准接受监察对象馈赠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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