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1987年原国务院法制局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时起算,距今已整整30年。即便从1994年反垄断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起算,也已过去13年。以立法应有的严谨,以反垄断应有的慎重来看,0年没能磨出一剑并不令人惊讶。这30年,是中国社会分层迅速细化、各种利益诉求迅速展开的30年。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治国方略之后,法律事实上已成为了利益分配的原点,因此各阶层都纷纷穷尽所能试图抢夺立法话语权。人大立法也随之已从原有的“举手通过”时代步入了博弈时代———“立法艰难”在《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已有明显的呈现。就反垄断法而言,博弈平台未尽完整,表达渠道未尽充分,妥协机制未尽完善,各种对立的观点无法调和,纠葛的利益无法平衡,由此而来的“修修补补”也不可避免陷入了颠倒反复的境况。
从已公开的信息来看,尽管有关部门称《反垄断法牗草案牘》“轮廓已经清晰”,但草案引发的最大争议也正在于其“轮廓”。去年6月,送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反垄断法牗草案牘》就曾因整体删除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而导致了一场大笔仗,这一风波至今仍未平息。于公共媒体上,仍见不少官员和学者撰文指出反垄断法不应规定反行政垄断的宏论。综合其理由,大致有二:一是反垄断法旨在解决市场失灵,如果规定行政垄断,那么反垄断法将“两头作战”,反倒会因为行政机关的羁绊连打击经济垄断行为也难以有效;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有反行政垄断的相关规定,无需在反垄断法中再次重复。
在笔者看来,以这些理由支持将反行政垄断从反垄断法中整体删除,实在牵强。而站在中国的现实土壤之上,反行政垄断不但不应被删除,反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紧迫需求。
首先,我们要制定的是反垄断法而非反经济垄断法或反企业垄断法。在名称上,我们就不能将行政垄断排除在外。实践中的经济垄断多与行政干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垄断与行政垄断总是难以分割。由于计划经济的长期浸淫,行政权不当插手市场竞争的行为直到今天仍时有可见。近年,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一份“红头文件”,要求全县财政供养范畴内的机关、事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县农村信用社存储。行政公然干预金融市场,居然还收获了不少掌声。又如近年媒体报道,云南省建筑企业接该省建设厅通知必须到指定的三家保险机构为员工买建工险,否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已经入保的企业只好退保后再到建设厅指定的保险公司入保,所谓指定机构的这一险种收费竟高出其他非指定保险机构四成。这些“政府扶助垄断”显然并未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发育成熟而逐渐消退,反而在市场领域不断攻城略地。行政垄断在市场中的渗透之深、之广,实在让人担忧。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实规定了禁止政府机构指定产品或服务供应商,但毕竟只是原则性规定。不能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反行政垄断的内容,《反垄断法》也就不用再反行政垄断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规定了限制企业垄断,是否《反垄断法》的出台根本就没有必要,只需捧一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够了?
当然,即便《反垄断法》草案中原有“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在表述上也嫌过于客气。任何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都应当禁止,反行政垄断其实还应在“权力滥用”之外走得更远。
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自利有删除“反行政垄断”的强列诉求并不难理解。只是,作为在制度上就被设计为制约行政权的立法机关,对此却不能不察。
民族轿车是我国汽车业发展的一个硬伤。在以前几十年,中国路上跑的轿车几乎都是国外汽车巨头的品牌。其实,...
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当地政府决定将大力发展造纸循环经济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