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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正 保护权益

企业报道  2014-05-26 09:10:24 阅读: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侵权事件也越来越多。由于网页的更新速度非常快,而从被侵权到诉讼往往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如果不事先将证据固定下来,等到对簿公堂的时候,证据有可能就消失了。于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作为一个新事物,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又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应该如何有效地实施网络证据保全呢?

  从电子科学的角度来看,网络证据实质上是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的,数据存储于磁性或电子介质中,网络证据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证据,如果没有电脑等相关设备,电子证据是无法显现的。为了保证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保证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诉前采用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的公证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法。而且,网络证据的特殊性还要求证据保全公证必须是全方位的,即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不能只是电子证据本身,还包括有关人员提取电子证据的行为。比如说,在网上找到侵权事实以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必须当场对涉及侵权的网页进行下载、打印,必要时要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摄像或拍照。

  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网络证据的传递超越了物理空间,公证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必须明了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和管辖范围,从而确定网络证据保全的正确地点。按照法律规定,公证的管辖是以地域管辖为原则的,行为地管辖为例外。但是,一些学者认为,就网络证据的保全而言,鉴于网络证据的超地域性,公证机构只要能够合法获取并保存有关的电子证据即可为当事人进行保全公证,而不必问该电子证据的原始出处或存放地点、发行地点等。

  比如,以杭州拱墅区公证处的一个案例为例,杭州一公司与外地一公司做生意,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合同进行多次修改,最后通过电子邮件确定了合同内容。最后,外地这个公司未能如约履行,给杭州的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在没有任何书面材料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在杭州本地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并通过公证的方式将双方的往来邮件保全下来,而不必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在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办理公证。

  我们知道,证据保全程序的合法性是证据保全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一旦程序不合法,往往会使所有的努力功亏一篑。在许多公证机关中,经常有部分公证机关因网络证据保全设备不足、公证人员计算机水平较低等先天缺陷而使证据受到质疑。从网络证据保全的特殊性来看,这种公证要求公证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电脑、网络等专业知识,而且,公证机关还应该要有用于证据保全的辅助设备。在取证过程中,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程序、实时下载打印等过程,以便科学有效地制作公证书,而且为了保证网络证据的科学性,不但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认定,还要对相关地点、内容进行认定。

  有人说,传统公证是公证的现在,网络公证是公证的未来,在这个电子化、信息化的时代,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网络公证离我们已经越来越近,现在正是厘清概念、纠正偏差和统一认识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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