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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需要立法保护

企业报道  2014-04-29 10:34:45 阅读:
核心提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国际惯例开始重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少地方特产、名产获得了原产地或产品标志保护,使地方特产有了“护身符”。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国际惯例开始重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少地方特产、名产获得了原产地或产品标志保护,使地方特产有了“护身符”。

  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农业科技大学副校长李华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地理标志及其保护是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农村与农业专门委员会委员,李华博士递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议案。

  李华博士说,中央提出“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地理标志问题与“三农”工作有很大的关系。中央1号文件也提出“加快推行原产地等标识制度,维护原产地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有史以来,很多农业及其加工产品都是通过其原产地的地理名称而逐渐闻名于世的。特别是对于农产品而言,原产地的气候、地质、土壤以及品种等自然因素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加工工艺等人为因素决定了产品的质量及其特征和风格。因此,在众多的消费者心目中,标志农产品产地的地理名称,即“地理标志”,同时也代表了该产品的质量和风格。这也是地理标志能够成为区分同类产品不同类型的重要手段的原因。

  李华博士说,我国人口众多,特别是农村人口比重很大,人均耕地面积小,而且农业劳动力人均土地面积继续保持稳中有降的趋势。农业的产业化是农民致富的主要途径。

  另一方面,我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疆域辽阔,生态类型多样,形成了植物多样性和局部地域性的特点,农业生产特色鲜明并具有多样性。几千年来,由此形成了很多各具特色的、地域特征明显的名、特、优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是一些名、特、优产品,它们具有统一的标志(原产地域保护),执行统一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这些特性很容易将分散经营甚至是千家万户经营的名、特、优产品,按统一的标志、统一的标准统一起来,形成规模经营的效果。

  李华博士认为,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大都是民族精品、特品、名品、优品,是人和自然相互结合的产物,具有高知名度、高质量、高附加值的显著特征。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地理标志产品在本质上天然地具有世界市场的亲和力,有同大自然的亲和力、同文化遗产的亲和力、同消费者的亲和力。因此,地理标志及其保护是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据了解我国自1995年开始,用证名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2001年修改《商标法》的时候,又把地理标志保护写入了《商标法》。现在我国保护地理标志是以《商标法》作为依据。

  但在我国,地理标志及其保护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一是国家商标局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将地理标志纳入证名商标的范畴。一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地理标志纳入原产地域产品范畴。

  李华博士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法》通过采用证名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不能对地理标志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重要的知识产权,和商标不同,它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地理标志不仅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而且是一种永续权利,它不仅具有识别商品产地来源的功能,而且是一种质量标志。从产权制度、商标转让、管理制度、方法和国际惯例来看,对地理标志产品来说,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效果都好于商标制度。

  鉴于地理标志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地理标志作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李华博士建议全国人大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研究,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在总结实施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对地理标志实施全方位的保护,建立和完善与商标相区别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系统。

  李华博士认为,只有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基础上,地理标志的受益者才能在使用地理标志的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实施共同保护战略,更有效地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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