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企业为了扩展业务,利用手机短信将企业的产品价格公示给部分手机用户,其中有几家客户要求按此价格购买产品。但近日由于原材料涨价,我企业不愿意执行公布价格。某客户指出我企业在手机中公布的价格是要约,如果不按这个价格买卖就要到法院告我们致使企业很被动。请帮助解释什么是要约企业的广告到底是不是要约﹖
答: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指向的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个必要阶段,任何一个合同,无论采用什么方式,都要首先提出要约。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据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出要约和接受要约的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从主体上分析,发出要约和接受要约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是因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发出要约的人就必须使接受要约的相对人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承诺,因此要求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
要约人是向希望同自己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需要给要约人以承诺,合同才能达成,因此接受要约人也必须是特定的。如果要约人无目标地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签订合同的表示要约,一般不能构成要约,如寄送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广告等都不属于要约。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有缔结合同的主要条件
要约的法律效力在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按要求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要约人就要接受受要约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要约必须具体、明确,一般应该具备三个内容:即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
三、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只有收到要约才能对要约中的条件进行研究分析,最后得出是否发出承诺。如果要约不能及时到达受要约人,就不能实现要约的目的。
我认为,用手机公布产品价格的行为是做商业广告,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要约的特点,应视为要约。你们企业的广告做得不够规范,遇到情况发生变化时就比较被动,希望今后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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