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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企业报道  2014-03-03 14:55:57 阅读:
核心提示:发现公务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及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根据安监总局、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发现公务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及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根据这一通知,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通知再次强调,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应关未关的,其上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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