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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立法应与国际接轨

企业报道  2014-01-21 08:55:31 阅读:

  令中国广大消费者困惑的是,为什么同为空难,中国人得到的赔偿标准比外国人会有如此大的差距?

  通常情况下,空难赔偿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业保险,即随机票同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国内的普遍标准是40万元;另一方面是责任赔偿,即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据相关国内法和国际法所必须承担的赔偿。

  前者因为有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的详细规定,所以商业保险的理赔过程并不麻烦。而后者却因空难发生地、国际国内航线、事故原因等具体条件不同会产生很大差距。

  此外,在航班延误方面,国际航班的每名旅客可获得的最高赔偿约为5000美元,而国内航班旅客却不执行此公约。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中国空难事故赔偿中产生的“中国人命不如外国人命值钱”以及航班延误赔偿不平等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内法同国际公约的衔接出现了空白。

  目前,世界各国处理空难事故普遍适用的是1929年的《华沙公约》以及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很多国家都是将公约内容直接植入本国法律,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就不分国际、国内航线,航空事故一律遵行国际公约的赔偿规定。

  当然,对于中国而言,作为国际公约的这种国际惯例并没有与国内民航的赔偿制度接轨,在WTO的背景下,这种国内航空赔偿制度与《蒙特利尔公约》的断裂格外显眼。据悉,国内的民航法规对旅客的赔偿限额已经十多年未做调整。

  一个引人深思的逻辑是,但凡垄断行业,凡是那些对垄断者有利的事情都很快容易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诸如银行服务的收费问题便在此之列,而那些直接对于消费者有利的事情却往往难以顺利地遵从国际惯例。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决定,成为推动中国在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问题上同国际接轨的原动力。

  国际民航组织于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上讨论通过了《蒙特利尔公约》,作为公约支持者,中国政府也签了字。但依据立法程序,只有在全国人大批准后该条约才算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蒙特利尔公约》即将在中国生效的前夕,东航包头空难的遇难者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已经利用这一公约向美国飞机引擎制造商——通用电气进行索赔了,这表明《蒙特利尔公约》已经开始深入人心。

  相信不久,在《蒙特利尔公约》的影响下,国内的航空立法也会向着对消费者有利的方向进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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