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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优化经济环境推出六项制度

企业报道  2014-01-17 09:12:59 阅读:

  记者在湖南省长沙市近日召开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制度建设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长沙市出台了优化经济环境的六项制度试行方案。长沙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董学生强调,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六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担负起责任,要按不同层面细化责任目标,做到责任分解到岗,任务落实到位,考核结果要与干部奖惩、任免挂钩。查处违反六项制度和损害经济发展的人和事,要出重拳、下猛药,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按照方案,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企业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依法可以予以处罚的,先行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处罚,执法单位或部门不按要求制定“首查先行令整改”制度的;对企业首次检查发现其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首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令期限整改,而执行罚款的;发现企业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免罚,执法部门不在法定的罚款数额和档次内处罚,而随意提高罚款数额和档次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市、区县(市)同一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问题的执法检查按照相应的管理原则规定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不得越权、越级多头重复检查。省属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已履行检查不得再检查;市一级职能部门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区县(市)职能部门不得再检查;区县(市)职能部门已履行的检查职责,市级职能部门不得再检查;市或区、县(市属)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检查职责的,省属行政机关若再行检查,由市级职能部门负责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市级有执法检查权限的职能部门、单位应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建立控制检查行政首长签批制度。

  对于经政府常务和会议确定被列入市和区、县(市)重点的投资项目,由与该投资项目有关的行政部门确定专门的责任人和行政负责人对项目引进、立项审批、建成投产以及经营发展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并由同级纪委行政效能监察部门对相关行政部门跟踪服务的效率、效能以及廉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人和行政负责人以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按照方案,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中,要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察、审计及专门监督机关要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在办事窗口设立“办事回访评价卡(箱)”,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及时作出处理,强化舆论监督;试行公开承诺跟踪反馈制度。

  对严重违反中央、省、市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屡屡发生损害经济发展行为且问题严重的;被中央、省、市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属实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的;各级优化办及时将群众的投诉、举报进行核实登记,每半年将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件数量由高到低进行统计排名,同一部门、单位连续排名第一的;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凡每半年评一次“群众最满意单位”,同一部门、单位连续两次榜上有名的等均同级优化办给予黄牌警告并通报。

  对于投资环境相关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或责任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以致损害投资方利益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将进行问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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