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办”公证制度是国家保证重要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稳定的重要法律武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加强和健全此项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尽管我国目前在建立“必办”公证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这只是一个开端,目前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必办”公证制度不健全,无法可依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作为我国公证制度基本法的《公证法》迟迟未能出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对“必办”公证原则未作规定。这不仅使“必办”公证工作无法可依,而且使“必办”公证制度的建立、发展也无法可依,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必办”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现行“必办”公证制度缺少法律约束力,造成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同虚设。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间,我国在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中作出“必办”公证的规定,对“必办”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必办”公证制度缺少“法律责任”规定,没有解决“必办”不办怎么办的问题,使这项严肃、刚性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变成可有可无。这也是影响整个公证事业发展的主要症结。
“必办”公证机构不健全、体制不理顺,是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设立公证处,管辖本辖区的公证业务。事实上,各省、自治区和各地(市)州基本上都设有公证处。由于公证管辖适用的是地域管辖、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原则,没有级别管辖上的分工,异地管辖关系不理顺,“争管”与“不管”,特别是无序竞争现象时有发生,对“必办”公证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一定的影响。
“必办”公证工作监督管理不力,是影响“必办”公证事业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一方面由于法律上对“必办”公证工作监督和管理没有明确的规范,此项管理无据可依;另一方面司法行政系统对“必办”公证的管理监督缺乏研究探索,没有形成适合我国特色的管理监督理论、原则和途径,使“必办”公证事业的发展缺乏应有的导向、约束和动力。
“必办”公证意识淡薄,影响此项制度贯彻落实。“必办”公证事业正处在初创阶段,人们对它还很陌生,认识不到它给社会带来的好处,更谈不上自觉地贯彻执行。这种公民意识上的障碍,必然影响“必办”公证工作的全面发展。
“必办”公证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的发展和完善必将依赖于经济体制和公证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因此,要把“必办”公证制度建设作为公证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要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能够担当重大复杂公证业务的公证员队伍,以适应“必办”公证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是要调整公证机构的职能。县(区)、设区的市辖区设立的公证处,管辖本辖区的自愿公证业务;设区的市、直辖市设立的公证处,管辖本辖区的“必办”公证业务。这样做,可以避免现行体制管辖重复交叉、相互扯皮的现象。
三是加强“必办”公证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管理和监督是“必办”公证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健全此项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是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公证处分工负责的“三层”管理体制,加强对“必办”公证工作的指导监督。二是建立健全“必办”公证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必办”业务,监督社会和公证机关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办”公证义务。三是加强“必办”公证的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对不履行“必办”公证义务的单位、个人和公证机关,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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