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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更贴近市场

企业报道  2014-01-03 14:53:38 阅读:

  备受人寿保险业关注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改革措施正式施行起。改革后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将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遵循“放松事前监管,加强事后监督,强化公司责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提高监管效率、促进产品创新的宗旨。

  此次改革力度非常大,改革后绝大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将执行事后备案制度。同时,改革将强化人寿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和管理方面的责任。保监会有关人士评价此次的改革措施时指出,“这次改革标志着人身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保险监管在逐渐走向成熟,对保险监管和人寿保险公司经营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据悉,此次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改革是在产品监管水平、手段、技术逐步成熟的背景下推出的。对于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2000年中国保监会颁发了《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了对传统产品的备案管理程序。2000年以后,随着投连、分红、万能等新型产品的问世并逐步成为市场主流,保监会又颁布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对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审批要求,形成了目前的对传统产品事前报备,对投连、分红等新型产品进行审批的产品监管格局。2003年5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精算规定则为产品监管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标准基础。经过多年实践,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趋于成熟,为转变产品监管方式、适应市场发展、提高监管效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年初,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监管工作要创新监管方式、支持产品创新;要修改和完善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贴近市场、效率高、反应快的产品开发机制。为贯彻落实这一指示,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在进行大量调研和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于今年3月起草了改革方案,并发送到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和保监会会内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此后,人身险部又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将其中涉及产品制度改革的内容修改补充后整理为《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其中可能在短期内有所调整的内容和部分补充说明整理为《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广泛征求业内人士意见,形成了完整的改革思路和方案。

  保监会人身险部有关人士解释,《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主要针对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的一般性制度作出规定,比如审批范围、审批和备案程序、报送材料、承担责任等等。而《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针对审批产品的具体范围等易发生变化的问题做出规定,配合《办法》的实施。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区分,是因为审批产品的具体范围根据发展情况会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于改革后风险的防范,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有关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已经考虑得相当周到。“对要求事后备案的产品,已经有了监管经验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对要求进行审批的产品,也制定了符合《行政许可法》的严格程序、制度。此外,改革只是在程序上进行简化,在监管方式上根据近年来的发展需要进行了科学的调整。改革后报送材料要求更加严格了,监管机关的事后检查更加强化了,责任也更加明确了。《办法》按照‘强化公司责任’的原则,明确了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在产品开发上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产品的开发管理负总责,并要尊重专业人士的意见,这会对防范风险起到积极的作用。”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改革后,保监会将会依据放松事前监管、加强事后监督的原则,加大对产品的检查力度,并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对产品销售情况实施年报制度,强化人寿保险公司对产品管理的风险意识。同时,保监会将了解人身保险产品的市场反应,根据市场发展要求加强对产品的监管。改革后,产品监管工作重心将由对大量产品的具体审批进一步转移到对相关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上来。这些变化不仅有利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满足市场需求,而且也符合我国人寿保险业发展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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