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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中国企业增强品牌保护意识

企业报道  2013-12-30 10:22:22 阅读:
核心提示:商标抢注在国际上并不鲜见,但像海信、东林等7家中国企业商标同被西门子抢注的事实背后,实际是个别跨国公司采取反倾销、特保措施、商品生产社会标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种种手段阻碍中国企业“走出去”,以至削弱民族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表现

  专家指出,商标抢注在国际上并不鲜见,但像海信、东林等7家中国企业商标同被西门子抢注的事实背后,实际是个别跨国公司采取反倾销、特保措施、商品生产社会标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种种手段阻碍中国企业“走出去”,以至削弱民族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表现

  在2月24日北京钓鱼台大酒店的“中国商标海外维权研讨会”上,就对新形势下中国商标海外反抢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恶意抢注中国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剖析。

  尽管本次研讨会定位在对“中国商标海外维权”工作的宏观认识上,但到会的人员还是不约而同地将目光锁定在海信、东林等7家企业与西门子的商标恩怨上。

  这次研讨会上,海信、东林等企业海外商标反抢注的决心和清晰的维权思路,让人们看到了中国企业海外维权和品牌拓展的希望。

  专家指出,商标抢注在国际上并不鲜见,但像海信、东林等7家中国企业商标同被西门子抢注的事实背后,实际是个别跨国公司采取反倾销、特保措施、商品生产社会标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种种手段阻碍中国企业“走出去”,以至削弱民族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表现。

  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刘春田:

  当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权益被国外有名公司侵犯时,商标协会作为一个民间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为企业尽力、为我们的企业说话,表达我们的态度。

  我们的企业能够下定决心奋力一拼,同时也要认识了解事情的复杂性。毕竟我们面对的是西门子这样一个有百年历史的跨国公司。

  我们要把道理说清,把理说到国际上,希望媒体起到这样的作用。

  发达国家的政府经常以政府身份为企业谋求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中国政府也要慢慢地习惯于做这件事。政府出面交涉,表达我们的意愿,施加我们的影响和压力,这也是国际惯例。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郑胜利:

  中国有句古话就是树大招风。驰名商标就如同一棵树,驰名商标受到“搭便车”侵害的机会比较大,因此对驰名商标就有特殊的保护,比如说驰名商标可以扩大到其他类的商品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驰名商标在一个国家即使没有注册也应该提供保护。

  如果商标允许有两三个主体占有,这跟立法所要追求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这起诉讼不管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哪怕出现对西门子有利的结果,这个官司都不可能给西门子带来什么大的利益,反而会是一种伤害。

  法律规范跟道德规范虽然途径不一样,但是哲学思路是一样的,都有一个共同的诚实信用。这跟我们讲做人做事要讲诚实、有信用是一样的。消费者对品牌的判断依据法律规范,但更重要的是依据道德标准即诚实信用来作判断。一旦这种商业信誉受到破坏,伤害是相当大的。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

  我们的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后有了很大的发展,中国的和平崛起为外国企业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广阔市场,外国企业到中国来享受了很多的优惠,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遇,他们得到了很多的实际利益,外企的投资也促进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为经济建设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清晰地看到有个别外国企业,趁着中国的商标意识落后吃掉了很多中国民族商标,很多民族品牌被压制,同时出现疯狂抢注中国知名商标的现象,侵犯了中国商标的正当权益。

  在此我们要提醒那些恶意抢注中国公司商标的外国企业应该有所反思,这样做是完全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违背商业道德、违背《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规则的。他们应当铭记商业道德,不要在全中国人民当中丧失信誉,如果那样做将是最不合算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都要依法来经营、要依法来进行公平竞争,这就需要遵守诚实信誉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同时也是WTO要求各个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原则。

  在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当中,明确规定了各个成员要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同时在巴黎公约的《第十条之三》、《第六条之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商号的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像海信这样的驰名商标可以依据相关巴黎公约进行抗争,那些还没有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可以用诚实信誉原则进行抗争,此外可以强调对生产厂商名称的保护,也就是对商号的保护,巴黎公约已经明确作出规定。

  西门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这些相关的案件都是直接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本身不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且是有损于这些企业本身的商业形象和商誉的。所以这些做法实际上是严重损害了自身的无形资产。

  西门子抢注我国六七个商标的做法也充分表明是有意的并非孤立的行为,也充分反映出在背离诚实信用原则方面走得太远了,完全不是一个大公司的作为。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启示,在谈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时候,我们认为每个企业都应当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应当是一视同仁的,这是符合我们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事实证明,有些大公司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借助于他们在市场中的有利地位,滥用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这种做法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过去我们认为,跨国公司经过了几十年、几百年的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说是比较规范的。现在的事实告诉我们并非完全如此。在这个情况下我们的企业应该怎么办,我们也要有一个自觉的产权保护意识。一方面要保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对于个别的大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有利地位的做法,应该及时抗争,利用有关的法律和国际公约进行抗争,制止他们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我们应该有这样的信心,也应该这样做。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万慧达法律博士黄晖:

  中国企业要走向海外,要想取得国际商标保护,现在来看最好的办法是防患于未然。这个事不发生最好,但是发生了怎么办?古人有两句话,“生于忧患”、“哀兵必胜”。因此有了忧患并不是坏事情,遇到被侵权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有一个正确的态度。第一是反对,第二是不怕。

  我们谈海外维权,如果能够预先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如果能够预先提早注册,选择合适的国家和合适的时机,这样的事情就不太容易发生了。这对我们其他企业而言,应该说也是一个教训。中国的企业走向国际与跨国巨头同台竞技,有人说这是“蚊象之争”,我们未必是蚊子,有一天会成为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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