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成为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10年中,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迅速发展,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新格局己经形成。回顾10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充分认识到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做好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对推进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法》颁布十年成就显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7月5日在纪念《劳动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劳动法》颁布实施10年来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应当给予充分肯定。10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劳动保障部门同工会、妇联、共青团、中国企联等有关组织共同努力,积极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保障体制改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在发言中指出,10年来,《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加快了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建设进程,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加快了劳动保障立法进程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资料显示,《劳动法》对我国劳动者的就业、劳动关系、工资、工时、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均做出了规定,为劳动保障领域的各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10年来,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与《劳动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劳动力市场管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劳动保障监察等事项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制定颁布了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由有关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这些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实施,促进了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流动,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法》得以贯彻执行,进而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推动了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
按照《劳动法》确立的原则,政府建立实施了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将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在全国大中城市和部分有条件的小城市,市、区两级普遍建立了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窗口的综合性服务场所,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立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完善了基层就业服务组织网络。全国逐步建立了包括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在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形成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基础性作用。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1万个,其中公共机构2.1万个,每年提供就业服务近2000万人次。
推动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在《劳动法》颁布之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管理体制、制度不统一,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小,1994年底,全国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数为10573万人,仅限于国有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尚未确立,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支付标准不一致,基金难以统一调剂使用。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按照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10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快速发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的框架初步建立,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社会保险服务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化,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将覆盖范围扩大至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统一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推动省级统筹,实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特别是1998年以来,政府不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至2004年5月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57亿人,比1994年增加5130万人。
——建立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申报缴纳、保险金申领发放等工作规程得到规范。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金筹措能力增强。到2003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到10373万人,全年基金收入249亿元,支出200亿元,全年共为741.6万名失业人员提供了不同时间的失业保险待遇。
——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劳动法》颁布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刚刚起步,制度模式不明确,试点地区很少,1993年底,全国只有221个市县的260万职工参加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134个市县的280万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费用统筹。1998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这一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至2003年底,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10902万人。全年基金收入890亿元,支出654亿元,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基本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劳动法》颁布之前,工伤保险制度尚处于改革试点初期,全国只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0个市县、1100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改革。《劳动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劳动部于1996年制定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开始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至2003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575万人,全年共有33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郑斯林还指出,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我国逐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等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实行。经过10年的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签订率约为60%,集体合同制度稳步推进,127万户企业建立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就业机制实现了由国家安置就业向市场配置就业的根本转变,劳动关系实现了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的根本转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机制和观念已经形成。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初步形成。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一级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2003年底普遍形成了省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一些地方正在向市、县延伸,各地区也建立各级三方协调机构5000多个,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法》确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0年来,企业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共处理了数百万起劳动争议案件。
——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工资支付的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工资支付行为均有了明确规范。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政府颁布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保障低工资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每周工作时间由48小时减少到40小时,对加班加点的限制及补偿、劳动者休息休假等有了法律依据。
——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根据《劳动法》赋予的职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初步形成了省、地、县三级监察执法组织网络,一些地区和城市还将监察机构延伸到了街道、乡镇。
【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
郑斯林说,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劳动保障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发展,《劳动法》本身及其在贯彻实施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劳动法》本身看,一方面,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劳动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情况;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初步形成,迫切需要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在这种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10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深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正在进行;城乡协调发展已经提上日程,农民进城就业规模越来越大。由此影响到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动关系远比10年前复杂、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远比10年前艰巨。因此,《劳动法》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迫切要求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和就业促进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看,法律实施机制还不够健全,负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缺乏必要的执法条件,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惩处。一些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法不依现象比较严重。
据悉,目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单位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三是部分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使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困难;改组改制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的意见。面对大量的违法行为,如何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建立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机制、保证《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切实贯彻实施,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给《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带来很大困难。《劳动法》不仅是规范有关主体行为的法,而且是促进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贯彻实施《劳动法》不仅需要有关主体遵守《劳动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而且需要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促进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真正实现充分就业,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仍很突出。尤其是当前,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属于收入再分配范畴,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到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国家、企业、职工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利益调整,因此难免会遇到一些阻力,阻碍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建立。同时,历史上缺乏资金积累以及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冲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等问题,也影响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随着我国劳务输出和企业境外投资的增大,涉外劳动关系和权益保障的案件越来越多,对维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境外劳动关系,反对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提出了新的挑战。
【推进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郑斯林指出,《劳动法》颁布10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们面临着完善劳动保障法制制度和严格劳动保障监督执法的繁重任务,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任重道远。推动《劳动法》深入贯彻实施是一项艰巨和复杂的工作。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扎扎实实做好当前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方面对《劳动法》有关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就业促进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做好《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制定工作,争取早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实施。据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促进就业法》也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调研计划。《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则有望在年内颁布实施。
二、依法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家要为广大劳动者创造就业条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有13亿人口的大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和结构性矛盾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繁重;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还面临着基金支撑能力弱、法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郑斯林指出,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今年要完成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的工作目标。同时,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精心做好黑、吉两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在继续巩固两个“确保”的基础上,完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障制度,加快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是推进在各类企业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农民工中普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进一步加强在企业一级开展集体协商的实践,提高集体合同签订率。在县级以上城市建立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指导本地区企业依法自主协调劳动关系。二是尽快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在劳动争议多发地区,要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在乡镇、社区,并且做好基层调解和仲裁处理的衔接。推进劳动争议仲裁的效能建设,特别是在案件任务重的地区,要下大力气推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全面提高劳动仲裁员素质。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探索建立仲裁监督、加强仲裁员管理等制度,使劳动争议仲裁在维护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与改进执法方式。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担负着监察2700万户用人单位的任务,却仅有1.9万名专职监察员,有22.2%的地市和42.2%的区县没有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的区县只有1—2名监察员,影响到执法工作力度。
下一步一是在省、市、县普遍建立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积极争取有关方面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投入,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处理违法案件特别是突发群体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二是改进监察执法方式。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继续集中力量在一定时期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完善举报专查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鼓励企业诚信守法,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将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作为执法检查重点。
三是建立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继续做好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工作。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
五、进一步增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采取多种方式,继续加强《劳动法》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改进普法工作方式,通过典型案例评析、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开展政策咨询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培训,举办法制展览、座谈会、法制讲座、专家论坛、理论研讨,建立法制宣传网站和“12333”劳动保障热线咨询电话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劳资管理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劳动保障法律素质。结合《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贯彻实施,在主要劳务输出地开展外出务工人员行前劳动保障法律培训试点。加强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电话咨询系统建设,开展面向大众的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服务。
通过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尤其是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面向社会大力宣传《劳动法》,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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