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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信胜诉的五个注解

企业报道  2013-12-18 10:06:23 阅读:
核心提示:一件商标往往包括若干构成要素,对于已经客观存在的单词和图形作为商标注册,发生相似、相同的情况,有可能解释为雷同;而对于全新的独创性商标来说,与其完全相同的商标设计,却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为雷同或者巧合,更何况大家同处于一个商业圈之内,本来就彼此熟悉。博世西门子对海信商标的抢注,完全符合这一法律特征。

  1、典型的“无差别复制”式抢注,本身就是恶意抢注的证明。

  一件商标往往包括若干构成要素,对于已经客观存在的单词和图形作为商标注册,发生相似、相同的情况,有可能解释为雷同;而对于全新的独创性商标来说,与其完全相同的商标设计,却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为雷同或者巧合,更何况大家同处于一个商业圈之内,本来就彼此熟悉。博世西门子对海信商标的抢注,完全符合这一法律特征。

  2、对于独创性商标的抄袭式抢注,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知识产权是本源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而智力劳动成果是以创新为本的。在知识产权的词典里,“抄袭”是与“剽窃”等价的,是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宗旨就是要通过保护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

  3、将同一个商业圈内彼此熟悉的竞争对手的驰名商标和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公然违反,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注册后既不真正作为商标使用,更不精心进行品牌培植,而只是漫天要价,恶意抢注商业目的非常明确。

  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了海信商标后,既不真正作为商标使用,也不加以品牌培植,只是漫天要价。排开其他问题不讲,假如这个商标不是抄袭仿冒海信的而是由博世西门子自己新开发的,那么,一个新开发注册的商标要价4000万欧元,无论如何也是难以成立的——如果其要价成立,等于其客观上承认了“HiSense”在其抢注之前就已经被广泛认知,同时也就证明了其抢注行为的违法性。否则,则恰恰说明其抢注行为主观目的的恶意性——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卖高价。据说,博世西门子的代表为了说明其要价的依据,甚至毫不掩饰地表示:如果转让给其他远没有海信如此知名品牌的企业(并暗示似乎连转让对象也已经有所考虑),对于海信来说,损失将是难以弥补的,还不如多花点钱接受转让。其抢注商标的真实目的已经非常清楚。

  5、海外恶意抢注中国的知名商标,不仅是对中国品牌国际化的障碍,而且是对现代国际市场竞争秩序的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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