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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破不立

企业报道  2013-12-10 09:18:58 阅读:

  像大自然中的淘汰法则一样,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也有生有死,当一个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应通过破产制度,进入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破产制度如此重要,以至于有人称:“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国有企业的破产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法人企业的破产作了程序性规定。

  在长达18年的时间中,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就基本上依据这两部法律及其他相关法规执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与法律和法规不相适应的情况。

  这有来自三方面的原因:首先,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我国企业组织的实际情况;其次,现试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也缺少挽救企业和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而且近年来,我国的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这对企业破产法律的需求显得更加突出。据统计,从1994年至200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61464件。客观情况要求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

  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从1994年起草。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因对这部法律出台时机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配套等原因,当时未安排审议。九届全国人大期间,起草工作仍继续进行。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式将企业破产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8月组成新的起草班子,再次启动了起草工作。可以说,这部法律草案的出台前后经历了10年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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