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世界汽车工业为例,近年来,经过大企业之间的兼并与重组,市场寡头格局已基本形成。先后有福特汽车公司收购瑞典沃尔沃公司、美洲虎公司、阿斯顿马丁公司、马自达公司、大宇公司,通用公司收购欧宝汽车公司、入股五十铃和铃木汽车公司,戴姆勒-奔驰与克莱斯勒合并,法国雷诺公司向日产汽车公司注资等。2000年初,日、美、欧三大汽车公司——丰田、大众与通用就实质上统一汽车和零部件的设计与开发系统达成了基本协议。根据协议,从2001年起,三家公司可以相互间在计算机画面上交换信息,迅速建立起联合开发体制。从而使它们在统一世界标准的下一代技术开发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同样,不久前包括摩托罗拉、德州仪器、康柏、松下电器、思科、英特尔等在内的13家高科技公司将组成Home Plug PowerLine Alliance 联合发展和推广通过一系列家用电子产品连接电脑、打印机和其它外部设备的技术,并希望制定一项技术标准,并入消费产品标准。面对这种技术壁垒,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新进入者”而言,要想进入这一行业就必须接受寡头企业所制定的技术标准,置于国际分工的低技术“链条”上。
技术标准成为高技术产业领域的先行者。传统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有标准。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往往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例如,在互联网应用前就先有了IP协议。在高清晰度彩色电视和第三代移动通信尚未商业化前,有关标准之战就已如火如荼。
高技术竞争的制高点就在于标准,谁掌握了标准,谁就掌握了发展这个产业的主动权。移动通信自上世纪80年代发展以来,在市场和技术的驱动下发展迅速,已经历了第一代、第二代,现正向第三代发展。根据国外估计,欧洲移动通信用户数大约占全世界移动通信用户总数的20%左右。也就是说,在2005年全世界将可能有超过10亿的移动通信用户,其中大约2亿是第三代移动通信用户;到2010年,全世界将可能有18亿移动通信用户,而第三代移动通信用户将超过10亿。据此可估计出从2002年到2010年共9年间,第三代移动通信产品的市场总容量大约为6000亿美元,或5万亿元人民币。如此诱人的市场前景,必然引起国际电信业在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域内的新一轮竞争。而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规则,与之相匹配的3G技术标准也日益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
1G、2G基本上是由欧美国家主导,在3G的竞争中,中国也参与了进来。2000年5月,国际电信联盟(ITU)确定了WCDMA、CDMA2000和TD-SCDMA为3G国际标准。其中:WCDMA,即Wide Band CDMA,意为宽频分码多重存取,其支持者主要是以GSM系统为主的欧洲厂商,包括欧美的爱立信、诺基亚、朗讯、北电以及日本的NTT、富士通、夏普等厂商。
CDMA2000,由美国高通公司为主导提出,摩托罗拉、朗讯和韩国三星都已参与,韩国现在成为该标准的主导者,这套标准是从窄带CDMA1X数字标准衍生出来的,可以从原有的CDMA1X结构直接升级到3G。
TD-SCDMA,是中国通信领域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是中国百年电信技术史上的重大突破。该标准将智能无线、同步CDMA和软件无线电等当今国际领先技术融入其中,在技术层面上代表了未来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方向。
技术标准为产品推广保驾护航。技术标准不仅对于企业获取参与世界竞争和主导竞争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企业而言,技术标准通常与产品相结合,而成为产品推广的依据,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日本的索尼公司在1975年推出“贝他麦克斯”牌录像机,这比其他牌号的录像机足足早了一年,这使索尼拥有了技术、市场方面的优势。但另一家电器大公司松下又推出了它的VHS家用录像系统,胜过了“贝他麦克斯”。更要命的是索尼在法律上的失误——在经销方面,索尼不愿出售“贝他麦克斯”的生产专利,而松下一上市就出售它的专利,认为这样会使它的产品成为标准产品。事实果然如此,决策上的失误使索尼失去了独占魁首的地位。松下成了录像机的霸王。松下以出售VHS专利许可证的办法,既推广了自己的新产品,还建立了以其录像机为样品的工业标准,起到了领导潮流的作用。
荷兰飞利浦公司在推广其激光唱片的时候采用的也是这种产品推广与标准相结合的战略。20世纪70年代末,飞利浦率先开发出了激光唱片并立即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同日本分享这项技术,交换条件是要求日本人采纳飞利浦的技术标准。这两家“巨头”为技术标准问题讨价还价达数月之久,最后达成一项协议。索尼公司接受了飞利浦的标准,其他亚洲和欧洲的生产商亦步其后尘——这些厂商都为飞利浦的技术支付了专利使用费。据此,飞利浦占领了世界上20%的激光唱片市场。通过转让自己的专利技术并推广相应的技术标准,飞利浦成了激光唱片世界市场的龙头老大。这都是靠推广标准和技术产品成功的范例。 加入WTO后,我国的技术标准工作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因为技术标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可观。
据报道,中国近年来对外贸易发展很快,但遭遇到的国际贸易纷争也越来越多。发达国家越来越倾向于用技术标准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最近表示,“进入新世纪后,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的80%来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发展中国家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案件约是发达国家的3.5倍,专利保护与技术标准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密切关注的焦点之一。”
而因知识产权问题直接遭受打击、蒙受损失的,绝大多数是我国的优秀企业。由于外国公司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大力推行事实标准,我国的很多高科技企业也将面临生存危机。
仅去年一年,欧盟动物原产品的调查就影响了我国出口7亿多美元。欧盟还正在制定化学品和电器产品等技术标准,这些标准并不符合WTO规定。而我国这些相关产业都还相当分散,要达到非常高的技术标准比较困难。美国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限制中国产品的出口,自1986年以来已经有29起调查,且案件数量年年增加。这种调查给我国高科技产品和机电产品的出口造成很大的威胁(仅DVD一项产品就涉及到2000多种专利)。有消息称,继6C向中国DVD生产厂商索取专利费后,中国数码相机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日本将向中国收取数码相机专利费。专家介绍,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引发的诉案赔偿金额已有10多亿美元。
据国家外经贸部2003年对31个省、市、自治区出口情况的调查显示,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有39%的出口产品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损失金额达170亿美元。目前我国DVD生产厂商已赔付专利费30亿元人民币,今后还将陆续赔付200亿元人民币,我国企业像这样为知识产权支付的“学费”已达数百亿元。
据长城所分析,随着中国制造产品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在国际市场份额的增加,陆续遭遇到国外技术壁垒。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制造的成功崛起,并成为世界制造业中的关键环节,遭遇的技术壁垒也更为突出,甚至有些技术壁垒是发达国家专门针对中国制造而设定的。这些技术壁垒在刺激中国制造提升市场适应力的同时,更多的是作为一种限制性的工具,对中国制造产品出口造成了障碍。以ROHs、WEEE指令和REACH法规为例。根据WEEE指令,自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承担起支付自己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该指令的管辖范围涉及近100种终端产品,其中,近20%属于“中国制造”世界第一产品;近一半的产品与“中国制造”世界第一产品直接或间接相关。据中国家电协会统计,欧盟市场占有我国家电出口市场的四分之一。2002年我国出口欧盟的家电金额为20.5亿美元,空调、微波炉、吸尘器、电茶壶的出口金额分别超过2亿美元。如果将回收成本转嫁到制造商身上,可能使回收成本接近或高于制造成本,将会降低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根据ROHs指令,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禁止使用铅、水银、镉、六价铬等重金属以及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等阻燃剂。但是这6种元素目前在我国众多材料行业中仍然存在。该条指令将对我国相关材料行业产生严重冲击。
根据REACH法规,除销售到欧盟的相关化学品要受欧盟的管理外,还要支付特定的检测费用,据估计,每一产品基本检测费用约需支付8.5万欧元(不含长期环境影响的评估费用),每一新化工产品约需57万欧元。按照此法规,中国将会有700多种出口欧盟的化学品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等考验,出口欧盟的化工产品成本将增加5%以上。
上述指令和法规使我国相关行业企业无疑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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