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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需要提高著作权意识

企业报道  2013-11-28 13:47:00 阅读: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起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停止涉案放映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0元和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北京市高院随后作出了维持判决。以该胜诉判决为基础,华纳公司陆续将各地数十家娱乐场所告上法庭。在这一系列的诉讼中,华纳公司起诉的理由并无二致,即:被告未经华纳公司同意,擅自播放该公司的MTV作品并以此牟利,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其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涵盖的范围极广,不仅小说、诗词、散文等文字作品能够纳入著作权的保护领域,其他如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乃至舞蹈作品和建筑作品等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玩具企业可以针对其独具个性的玩具产品主张著作权;建筑企业可以对其风格独特的大厦设计主张著作权;家具企业也有可能对其制作精良、与众不同的沙发主张著作权,等等。也就是说,能利用著作权作为武器实现自身利益的决不局限于传统出版行业内的企业,只要企业的产品包含了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就有依据著作权保护其产品的权利。

  由于著作权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国际著名的企业都很重视对自身著作权的保护。例如,微软公司的视窗操作系统以及Microsoft Office办公系统在中国软件市场占有很大的份额,但是盗版现象也很严重。微软公司专门为此制定了应对策略,并对部分企业的盗版行为提起诉讼。百事可乐公司在其各种软饮料外包装上“百事公司”四个字前面印制一个不起眼的字(宣告著作权的标志),也反映了一个国际化的公司对其产品包含的著作权的关注。如果某企业仿照百事可乐的外包装制造另一种饮料,即使该饮料名称与“百事”完全不同,它仍然可能因为侵犯了百事公司对其产品外观享有的著作权而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企业对自身享有的著作权往往缺乏重视,对维护著作权缺乏主动性,很多时候等着外国企业来教。比如,华纳公司索赔案之后,国内几十家唱片公司从日前开始,以制作的MTV被侵权为由,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向KTV歌厅展开了拉网式的索赔行动。如果没有华纳公司“挺身而出”,国内的唱片公司到何时才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真的很难说。

  我国很多企业既然连自己的著作权都不重视,对别人的就更不会在乎了。孰不知放弃应有的著作权只是导致部分利益无法实现,但不自觉地侵犯他人著作权,很可能遭到巨额索赔。

  当然,意识到著作权的重要性只是第一步,企业还需要切实了解所在行业内著作权及其保护的特殊性,并对本企业涉及的著作权心中有数。飞利浦公司考虑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专业性,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部负责打理其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事宜,其中很重要的工作就是有关著作权事项。我国大多数企业即使不单独设立类似的部门,至少应该设有专业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著作权保护,以便在遇到他人侵犯本企业的著作权时,能酌情采取有效措施。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向侵权者发律师函,就对方的侵权行为提出警告,并表达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如果对方不予理睬,则有必要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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