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论132万、550万还是1000万,都是当之无愧的天价医药费案。当事人支付了绝大多数中国居民家庭根本不可能负担的巨资,最后还是没有救回患者的生命。不但如此,按照最新披露的“违规收费20万元”,公立医院的确也“黑”得惊人——胡乱收一把就相当于一个职工平均20年的收入!平头百姓很容易想:连那样大的大款也受欺,你我进了医院还不是白白挨宰。因此,当初报道的重点就是天价医药费的支付方怎样被严重损害。
在“市场准入自由和方便,商业模式选择的创新自由和方便”的条件下,天价消费不容易损害他人。因为市场迫于竞争的压力,可以区分不同的消费层次,并对每一层次提供物有所值的商品和服务。
讲清楚了,不是天价医药费当事人故意要损害他人,而是在当下医疗体制的约束下,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可能损害没有能力支付天价医药费的患者。以哈尔滨天价药费事件为例,我们要问:身为退休教师的患者进了高干病房,高干病房的服务负担是不是因此加重了?这加重的高干(大款)服务压力,是不是要靠非高干医疗服务来做“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同一家医院为普通患者服务的资源是不是因此就减少?医师接见普通患者的时间是不是因此更短,而注意力也更难以集中?再试问,当事人让“北京的专家、护士长来会诊了100多人次”,这些医护人员原来在北京的服务对象应得的服务是不是要被大打折扣?
问题的根子当然是“招待所”体制。经验是,随着饭店、酒楼、餐馆的市场开发,中、低、平价消费者可以各得其所,在市场上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不需要再为“招待”做贡献。但是反观现在的医院,为什么不能分层办理,高干到高干医院,出天价者到天价医院或诊所就医就诊?怕脱离群众吗——难道损害群众就更可取吗?
在舆论上,哈尔滨天价医药费事件是对“医疗的市场化已经失败”论的一次戏剧性的呼应。我的看法是,要不要走市场化之路是一回事,我国的医疗体制究竟是不是已经市场化了,是另外一回事。我们要明白,市场体制最重要的特征是准入自由和价格自由,而不单单是收钱。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把政府垄断经营许可并实施价格管制的当下中国医院称为市场体制或“市场化”的。我国公家医院的现状,既不是香港和欧美的“政府医院”,也不是市场体制里的赢利性机构。比较恰当的比喻,还是一个向普通人收费的“官家招待所”。在这个“招待所”里,权力侵犯他人利益,天价消费也损害他人利益。
把“招待所”改成标准的“政府医院”(或最近卫生部讲的“平价医院”),是一种选择。开放医疗市场,容许更多不同特色、不同档次的赢利性医疗机构合法经营,是另外一种选择。要满足十几亿人口日益增长的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多一点选择总没有什么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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