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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分析

企业报道  2013-11-26 11:03:11 阅读:

  入世后,我国高度重视对市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市场不确定因素较多,对市场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诸多方面的制约。其中,有三对矛盾值得注意:

  一、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现阶段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

  回顾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我们会发现,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本国经济的发展是同步和相互促进的。在总原则不变的情况下,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采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标准不同,决定因素是对本国阶段性经济基础的判定。

  知识产权是美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源,其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重点同经济发展阶段步调一致。当美国迎来信息时代、经济基础雄厚之时,美国开始注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全国范围开展“专利搜索工程”,对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专利进行清理,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以达到进一步规范市场之目的。

  20世纪80年代,韩国学者认定韩国处在技术引进与模仿的经济阶段,提出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上应只追求符合国际社会的最低标准,而对法律的执行则必须更加宽松。事实上,韩国的知识产权“弱”保护战略使韩国得以较为从容地构建本民族的工业基础。即便在加入WTO后,韩国也只是遵循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本国的经济。

  入世后,我国政府大规模地清理了知识产权的有关法规,进一步健全了知识产权法规,大幅提高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其中网络等方面的保护标准甚至超过了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高于WTO要求的最低标准。但是,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不仅经济总量无法同发达国家相比,而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我国现阶段经济基础之间已经构成了不可忽视的矛盾。这一矛盾不仅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而且在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行动中将产生一系列问题,如打击执法行动受阻、地方保护主义为侵权行为助威等。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难度。

  二、跨国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和无限扩展的经营战略同我国目前消费需求水平之间的矛盾

  跨国公司将利润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为达此目标,其经营战略是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维系垄断高价。以光盘为例,侵权假冒者仅用0.8元就可以非法复制出的光盘,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出售的光盘却高达50—100元人民币,而我国大多数消费者所能接受的价格平均在15—25元人民币。这样,多数消费者的消费趋向发生偏差的可能性增大,非法光盘就会找到市场,被亚当·斯密称为“看不见的手”的“价格”却成了侵权者的“帮手”。虽然消费者这种无奈的消费取向并不代表对侵权行为的赞同,但是却在客观上为侵权产品提供了生存空间。而这个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某些跨国公司垄断高价造成的利润空间。

  另外,某些跨国公司受利润最大化的驱使,滥用知识产权,有的甚至恶意设立知识产权陷阱,牟取高额赔偿,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我国市场发展不平衡的格局同市场知识产权统一规范管理原则之间的矛盾

  我国市场大致由外资和中资企业产品组成。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在这些企业占领市场的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使企业在市场上立住脚跟,而且能使企业巩固和拓展市场地位。

  据统计,1985年至今,在中国发明专利的“花名册”中,外国公司与中国企业的专利各占一半,但在高新技术领域,外国专利占85%。跨国公司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的主体,已经在我国市场上确立了相当主动的垄断地位。而我国企业多数处于跨国公司的技术覆盖之下,被动模仿,极易落入侵权险境。

  我国政府,尤其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对国内企业的监察和管治,对于国内企业的侵权行为严厉打击。而对跨国公司的管理比较薄弱,对某些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和垄断行为缺乏有效的管制手段,这样就造成了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和规范的不统一。这些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的顺利实施,也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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