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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汽车实施“国2”排放标准

中国企业报道  2013-11-21 09:40:14 阅读:
核心提示: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相当于欧洲Ⅱ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2标准,新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相当于欧洲Ⅱ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2标准,新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国2标准,并停止对达到相当于欧洲Ⅰ号标准的国1标准轻型车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同时自同日起,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国1标准”型式核准的轻型车,各个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一年的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国1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为确保所有新制造、进口的符合“国2标准”的轻型车达到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制度。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一致性和耐久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

  “国2标准”是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批准颁布的,明确规定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标准的超前公布,为生产企业作好实施准备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截止到目前为止,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的符合“国2标准”的车型已达8953个,可以说,绝大部分轻型车生产企业已经开始生产或具备了生产符合“国2标准”的能力。北京市和上海市分别于2003年1月和3月提前实施标准,国家对提前达到标准的轻型车减征消费税是企业提前实施标准的原动力。当前机动车污染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在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的同时,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也在持续攀升。有数据表明,2003年全国机动车排放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总量已经是1995年的2.51、2.05和3.01倍,部分大城市机动车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对此,国家环保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污染的管理力度,在控制新车出厂必须达到环保标准的同时,还将强化对在用车的控制,确保上路车辆达标行驶。

  “国2标准”实施后,我国机动车的污染控制水平仍比欧洲要晚8年左右,国家环保总局正在抓紧制定下一阶段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以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