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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健康健全的商业伦理 保护知识产权

中国企业报道  2013-11-18 10:12:20 阅读:

  面对日趋严重的企业不正当竞争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的公平竞争,坚决抵制不公平竞争,确保类似富士康起诉比亚迪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少。这样IT产业才能建立健康健全的商业伦理,才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勇于创新

  近日,IT业界纠纷不断。专家认为:目前企业之间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突出的表现,是一个企业利用高额的回报利诱其他企业的员工,并从其身上获得价值不菲的商业机密。这不仅仅是违背了商业伦理,更是触犯了我国《刑法》、《劳动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因此专家们呼吁:“企业和个人都要建立健康健全的商业伦理。”

  秘密性指的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这个问题已经有多年的历史了,而且就反不正当竞争的属性也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有一种说法认为它属于经济法,另外有人认为它只属于知识产权方面,因为从经济法的角度上讲,是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是从政府、国家的层面对市场的秩序进行规制和管理,这是从公权的方面对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市场经济计划的行为进行规制和管理;如果是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讲,也可以从历史的方面得到相应的支持。最早在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明确规定,采取违反善良风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巴黎公约中也规定,违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里也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中包括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规定;最近的条约就是TRIPS协定,从知识产权公约角度来看,都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从国际公约的角度看,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博客网董事长方兴东指出:“我们互联网实验室在过去几年举办了很多研讨会,重点是围绕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我们所谓的过度保护主要是知识产权制度针对消费者形成了很多不合理的误区,大家基本上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变成了打盗版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知识产权舆论和制度的关系。这个误区的来源主要是微软打盗版,这基本上主导了知识产权的舆论宣传,造成了方向性的错失。”

  很多专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消费者密切相关,在这过程中也造成了中国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针对企业的恶性侵权还缺乏足够的重视。“企业通过挖人、3A间谍,这个行为破坏了竞争规则,违背了商业伦理,使道德和市场经济的道德和法律体现有了很多的模糊”。

  记者得知,从过度保护角度,比如从雅虎中国的链接侵权,另外像美国维亚康诉Youtube案件,还有BT侵权案,这些属于为了少数公司的商业秘密侵害了所有消费者的空间。另外比较值得关注的是企业侵权,是为了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侵害知识产权。消费者本身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是靠侵害别人知识产权来谋取利益,包括华为的案件以及最新的富士康和比亚迪的案件。

  方兴东表示:“我个人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正确的道路和短期中国知识产权的战略首要目标不是简单的保护问题,而是怎么帮助中国企业合情、合法、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的问题,怎么在商业伦理的框架内使用,比如说怎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片面的强调保护会错误引导企业以保护为方向,而不是利用为主。我们怎么去利用,一定是合情、合法、合理的利用。在目前来说,任何法律应该是多重并举,能够建立市场规则和商业伦理道德,保护和激励企业创新,针对消费应该是一个宽松的制度。”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涉及到关于竞争和反垄断关系问题,他还强调说:“只要方向正确,中国知识产权能够走出豁然开朗的道路。”

  呼吁建立商业伦理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而这些条款恰恰是不正当竞争手段中最容易触及的几个方面。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杨华权则在会上表示,“要反不正当竞争现象,就必须从法律法规上加强严管,加大政策法规的监管力度,不给违法行为以可乘之机。从经济法的角度上讲,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有利于公平、有利于建立有效的行为和建立社会秩序。”

  记者也就此采访了法律专家,他们的观点是:“面对日趋严重的企业不正当竞争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的公平竞争,坚决抵制不公平竞争,确保类似富士康起诉比亚迪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少。这样IT产业才能建立健康健全的商业伦理,才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勇于创新。”

  政法大学教授成晓霞认为:“商业秘密一般的规定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企业机密。什么样的东西不为公众所知悉?应该从几个方面来看其构成,第一,一个是人、一个是地,还有一个是获取的程度,不是全世界所有人,而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不为该信息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在这个领域来讲,比如说比亚迪,只能是在富士康领域里,而不是全世界的人。第二,不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普遍知悉,在中国是商业秘密,在国外不见得是商业秘密。第三,不能轻易的获得。这也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律特征。还有一个,这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不是主观的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