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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到内地从事个体经营将放开

中国企业报道  2013-11-12 11:52:58 阅读: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了《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登记管辖、经营范围、设立登记条件、登记前置许可、审查核定原则、监管及验照等13个问题提出规范性意见及7个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今年10月27日、29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

  港澳居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