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第一副主席胡德平近日表示,希望工商联和公检法部门在民营企业维权问题上,形成联席会议机制。
对“公检法联席会议”,其实我们并不陌生。著名的佘祥林冤案中,有个众多冤狱普遍存在的情节。当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因证据不足而在两级法院之间来回踢皮球时,是当地政法委“及时”召开了有公检法各头头脑脑参加的联席会议(还有的美其名曰:案件协调会)。在这个没有辩方出席,更无证据出示的联席会议上,有关领导听取了各方办案人员的汇报之后,就一槌定音将佘祥林送进了监狱。幸好那次佘祥林不是被送上刑场,否则也就不会有后来的戏剧化情节了。
笔者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联席”与“会议”,应是持中立、超然立场的法官所拒斥的。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标志,是人类法治文明数百年的智慧结晶,我们的《宪法》也从根本大法的角度予以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果今天工商联可以与公检法部门“在民营企业维权问题上,形成联席会议机制”,明天全国总工会也理应可以与公检法部门“在工人维权尤其是讨要工资问题上,形成联席会议机制”,后天全国妇联也同样可以与公检法部门“在广大妇女维权问题上,形成联席会议机制”……如此一来,恐怕没有一个案件不需经过“联席会议”,而且多半要经过两次或数次“联席会议”。
我们也的确有过忽视司法独立,混淆侦、诉、审职能的惨痛教训。即使在1978年法制恢复重建以来,法律工具主义仍大行其道,司法机关常常被要求服务于各类社会目标。不仅社会团体、行政机关以及一些有权有势的官员对司法机关的干涉可以说日常化地进行着。于制度层面,我们的刑事司法也沿袭着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的流水作业模式,公安、检察与法院虽然机构独立、职能各异,但在打击犯罪上,却往往被从政治的高度要求统一步调,拧成合力。因而,公、检、法也成了政法系统中的兄弟单位,制度设计中的“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事实上成了“多讲配合少讲制约”。这就是我们过去对“公检法联合办案”或“公检法联席会议”都曾耳熟能详的根源之所在。
《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的修正,一改过去的“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为新的“控辩审三角结构模式”,侦查、检察与审判之间的关系得到了进一步厘清。但这也只是司法独立略见曙光而已,不仅立法层面的司法独立还远未实现。现实中,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有权有势的个人影响乃至左右司法已成习惯,司法改革的步履蹒跚与此不无关系。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的本旨。这其中,就包括了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内。民营企业之所以被立法与司法不公平对待,而留下所谓的“红帽子”问题,正是司法不独立的一个典型表征。于倡行“法治”的今天,我们恰好可以矫正过去的失误,积极推动司法独立,并以此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开的、公平的法治环境。藉由权力去为民营企业争取司法特权来达到“维权”的目的,固能收一时之效,却是损失了公平之下的“不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