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药品降价超出企业承受能力,40余家外企联名要求对其药品单独定价。为了提高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日前发改委专门发出《关于进一步改进药品单独定价政策的通知》,允许企业在发改委公布药品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或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后提出单独定价的建议。
《通知》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之日起20日内,企业可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定价的建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建议后2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改委。然后,由国家发改委在接到审核意见后3个月内制定公布有关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方案。
《通知》还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提出单独定价建议:企业不能提供至少1篇国家级(国外同等级别)或部属高等院校医药学术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其产品有效性或安全性方面的文献或论文资料;企业提出单独定价建议前两年内,其生产的该产品在省以上质量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企业不能提供其已建立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证明资料;原研制及进口仿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能提供其产品在原发明国(原产国或地区)和中国周边国家(地区)市场可比价格资料;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GMP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