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艾可”专利案在经历长达1年半后,最近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辉瑞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败诉。这一判决结果立即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作为此专利纠纷案第三方的国内12家药企组成的伟哥联盟随即表示,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为对于国产伟哥联盟而言已经没有退路了,一旦败诉,他们生产的合法性将不复存在,他们所投入的上亿元仿制药研发费将全部打水漂。
纠纷一波三折
辉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制药企业之一其主打产品之一的“万艾可”去年在全球的销售总额已经达到16亿美元。目前“万艾可”在我国销售额约为8000万元,而整个中国市场则有上千亿元的规模。
在1994年,辉瑞公司就开始申请“万艾可”在中国的专利权。2001年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万艾可”发明专利权。同年,国内12家企业联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万艾可”专利无效。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以“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由宣告辉瑞“万艾可”专利无效。这一结果就意味着中国企业可以生产万艾可的仿制药。
但辉瑞公司显然是不能接受的。代表美企在华利益的中国美国商会会长马诚礼甚至公开表示,万艾可专利的决定是“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退步”。2004年9月,辉瑞一纸诉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告上法庭。2005年3月31日,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案,但一直没有作出判决。直到2006年6月2日,法院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认为,辉瑞该专利说明书已经附有实验数据,一般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专利复审委“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辉瑞一审胜诉。
但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年宣告辉瑞“万艾可”专利无效的依据也是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认定辉瑞公司“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认为专利说明书虽然提到一种比较好的化合物数据但是这个数据与专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缺少联系。而辉瑞代理人在这次审判中认为这个化合物与要保护的化合物有联系并且证明了两者的联系。由此法院认为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缺乏依据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辉瑞公司在一审胜诉后表示,这个裁定肯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给予辉瑞万艾可专利的决定。而对国内企业而言,国产“万艾可”失去“准生证”将使这一市场彻底成为跨国制药企业的舞台。
国内企业受重创
辉瑞公司胜诉后表示,“专利不会考虑授权国内企业有偿使用。”这就意味着在中国,辉瑞将可能完全占有伟哥市场。而对于国产伟哥联盟而言,一旦败诉,他们“生产”的合法性将不复存在,而这些投入,届时也将随着辉瑞专利权的再次确定而付诸东流。
据悉,国内企业对“万艾可”仿制药的研发投入少则几百万,最多的投了3000多万元,因此不希望让辉瑞成功获取“万艾可”专利。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先生说:“如果终审判决辉瑞胜诉,国内研发生产这种药物的好几家企业的经营将受到致命的打击,甚至会因此关门。我们这样的企业,虽然不会因为这个倒闭,但是直接损失可达上千万元,间接损失不可估计。这种药物能够上市的话,肯定能成为支柱型的重点产品。”
有预测称,现在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未来中国抗ED市场整体容量约600亿元。
背后是巨大潜在市场
辉瑞公司把一审判决结果看成是里程碑式的判决。辉瑞在声明中说:“我们对此案孜孜以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一个确认辉瑞在中国需要一个透明的、可以预测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辉瑞公司发言人保罗·菲茨亨利表示:“该裁决将大大提高那些非常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企业对中国专利保护的信心。”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官司被称为“中美知识产权领域的经典案例”。
其实这一专利除了美国、日本等国家外的其他国家都遭到质疑。在中国授予“万艾可”用途专利之前英国高等法院否决了辉瑞万艾可应用专利权该技术方案被认为是基于公共知识。
有业界人士指出,此案经历1年零3个月才作出一审判决,与法庭之外的政治、贸易等因素介入不无联系,此案的原告方为全球最大的制药商辉瑞公司,被告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所涉产品为在中国有巨大潜在市场的“伟哥”。
据了解,在西药化学药领域,由于极度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造成了我国总共5000多家药企依赖原料药和低价仿制药生存,药品高端市场基本被国外药企掌控。
国内药企也许可以通过申请对方专利无效,以取得合法仿制专利的办法实现短期盈利的目标,但并非长远之计。只是仿制别人的专利,即使这种途径合法,但是没有创新,没有自己的专利,就会永远处于被动地位。知识产权专家朱雪忠认为,中国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创新,不断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朱雪忠表示,今后5至10年将是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取得群体性突破的关键时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乔新生认为,“万艾可”专利诉讼案足以促使中国立法机关认真考虑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修改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当在维护和完善货物贸易规则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积极修改服务贸易规则,防止少数发达国家利用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继续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