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有关官员最近指出,“中国已经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继以往反倾销之后,美国再挥“关税法337条款”,其永久排斥性使其成为影响中国企业出口的又一严重壁垒。据统计,美国对全球发起的“337调查”157起,其中针对中国的就有36起,占23%,中国内地涉案公司的数量已跃居亚洲第一位,仅今年上半年就有5种中国产品被列“337条款”诉讼,最近又有广东一家企业遭遇调查,中国企业正成为美国“337条款”的最大受害者。
对应诉企业来讲,由于“337调查”涉及的内容在技术上比较专业且时间紧迫,应对起来比反倾销更为复杂。而且案件的诉讼费用非常昂贵,一般都在百万美元以上,最高可达300万美元,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承受,直接导致几乎没有中国公司会在“337调查”中出庭抗辩。依据“337条款”,如果被起诉企业不应诉,则属自动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永久排斥令”,使得中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面对此现状,广东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唐善新呼吁,中国企业应该行动起来了。 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林晓云律师在会上指出,“337条款”虽然表面上涉及美国企业知识产权是否被国内企业侵权的争执,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上升,客观上在美国市场构成了与美国同行的竞争;同时也与美国经济不景气、美国企业被迫寻求通过市场化的技术壁垒手段抑制中国产品出口有关。“既然抢了人家的饭碗,人家当然要想方设法对付你”。
据林晓云律师介绍,“337条款”对中国出口企业最致命的打击是:如果被列为“337条款”被告的中国企业不应诉,可能导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达全面禁止进口令,殃及生产同类产品但未被列为被告的中国企业乃至生产“下游产品”(即含有同类产品的产品,如带有被控侵权瓶盖的瓶子,或包含带有被控侵权芯片的电子产品)的企业。所以,并不是你成为被告后才会受到“337条款”的影响;另一方面“337条款”允许可能受到其后果影响的非被告人与第三方参与诉讼,成为当事人。所以,任何一家中国企业,只要还想保持来自美国的订单,就不可对尚未将自己列为被告的“337条款”案件不闻不问,否则就是坐以待毙。
林晓云律师认为,中国企业应懂得唇亡齿寒的道理,联合起来,该过问时就要过问,该参与时就要参与。从现在起就积极关注了解“337条款”,才能亡羊补牢。
“337条款”比反倾销杀伤力更大
据介绍,美国“337条款”实质上就是一种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实现对外国货物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干涉的手段,与业界人士耳熟能详的“超级301条款”一起构成了美国对外贸易报复手段的“两只大棒”。
与反倾销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不同的是,“337调查”只需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的存在,而无须证明美国国内产业确实受到了损害。因此,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槛较低,申请立案较为容易,条款也非常短,一般在一年之内即可结束。如果有必要,ITC还可在立案90天内作出阻止被指控进口货物进入美国市场的临时性进口禁令。
而一旦确认进口产品侵权,ITC会依据第“337条款”规定发布“停止令”或“排除令”。这两种命令的影响都非常大,涉案产品无论是来自源头生产厂家还是来自其他分销商,将一律禁止进入美国市场,进入的也将被停止销售。此外,“限制性进口禁令”还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下游产品以至上游的零部件产品。更可怕的是,还有一个时限的规定,“337调查”发出的却是“永久排斥令”。1996年“多功能便携工具案”就是一例,由于所有中国被告都没有出庭而自动败诉,结果只好把这一市场拱手让人。
美国公司和其他国家的公司也由此认为,几乎没有中国公司会在“337调查”中进行抗辩。于是纷纷提起“337调查”,并且理直气壮地申请“普遍排除令”,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成为“337条款”的牺牲品。
由于取证时间短、法律挑战性极强和高昂的诉讼费用,不少中国企业在遭遇“337调查”时,往往采取自动放弃的做法,在美国落下了“挨打不还手,相逢绕着走”的名声。
不是一场打不赢的战争
2004年广东“虎头”牌电池在遭遇“337条款”后奋起反击,这一次是中国电池企业和行业协会联手出击,一旦败诉意味着每年有上百亿支产量出口的中国电池再难进入美国市场。当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原告美国劲量公司败诉,意味着中国企业首次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中获得全胜。“虎头”牌的胜利被中国业界称为对中国出口企业有历史意义的“南昌起义”。从这一年开始,中国企业终于将应对“337条款”提上日程,一些大企业表示今后要积极应诉。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公司的体会是:“大胆应诉,被诉企业一定要齐心,国家支持。还有就是自主知识产权!”
“其实这不是一场打不赢的战争”,林晓云提出,关键在于国内被告企业应充分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并了解如何利用这些权利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奥昆在会上指出,由于中国企业没有正视自己的正当利益和权利,面对来自ITC的调查问卷、审理应诉时,往往不够积极和及时,甚至放弃一切抗诉和答辩的机会,或以高额赔偿费来换取庭外和解,而不是辨别美国起诉方的理由和证据是否有效和充分,造成“337调查”的败诉率居高不下,但这不意味着中国企业全部都是知识产权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现象应值得中国相关方面和企业家反思,给予及时纠正,以避免不必要的钱力和市场机会的白白损失。
仔细了解“337条款”可以发现,事实上它为被告提供了适当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关键在于国内被告企业应充分了解这些程序,了解这些权利,并了解如何利用这些权利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林晓云指出,事实上,只要被告应诉,“337条款”中的原告就必须克服一系列的障碍才能胜诉,包括证明自己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美国还会出现使用该知识产权的产业或产品。经验表明,一旦被诉企业表示出坚决的应诉态度,很可能起诉方会主动撤回指控。
林晓云指出,虽然诉讼费用极高且即使成功应诉也无法收回,中国企业必须首先打破“诉讼费用是一种浪费”的陈旧观念。“从进入美国市场的角度来说,游戏规则是人家定的,中国企业要想生存,就只有适应环境的变化,学习掌握新的游戏规则,甚至要比美国人还要精通美国的游戏规则”。
<观 点>
调查表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日益显著,已经涉及我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口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出口商品,每年造成的损失约200亿美元。
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各国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如关税、许可证、配额等逐步被削弱甚至取消,一些如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包装等新型的贸易保护措施不断出现。跨越国外技术壁垒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顺德教授指出,跨越国外技术壁垒可以通过强化三种意识来应对: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包括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对他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2.树立知识产权发展意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有利地推动和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会是永远一成不变的。3.加强知识产权竞争意识,应该学会自觉地、有意识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工具。提高对滥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争意识。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家张平教授认为,中国企业,要注重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战略问题。标准化已经成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有利途径。在国际竞争中,必须拥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否则就会成为别人的附属国和OEM,只能做世界的配角。
今年“五一”后,各地的人民陪审员正式上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陪审制度关乎司法审判的公平与正义,是强化司法民主、预防司法腐败的重要形式,也是世界司法潮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今天,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北大法学院汪建成教授说:“陪审制度就是要使精英司法和普通社会大众意识、大众价值观相结合,职业法官和普通人共同审理案件,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司法僵化、司法官僚化。同时,群众参与也可以分散社会对法院的压力,化解矛盾。”
著名法学家贺卫方认为:“恢复与改进陪审制度的价值在于民众代表的参与,有助于强化司法制度的民主因素。外行人的参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随着我们司法界专业化水准的逐渐提高,这类职业偏向将成为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另外,由于陪审制度改变了专业法官垄断司法权的现状,将能够缓解目前法院所承受的决策压力。”
同时贺卫方对于人民陪审员能否监督法官也提出了质疑。他认为,监督的前提是陪审员要真正地履行法官的职责,切实参与到诉讼的各个环节之中。同时,陪审员要保持自己的独立,不受专业法官的左右。而要做到这一点,陪审员的选任与罢免程序又变得非常关键。否则,便又碰上了那个老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